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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思考

中国网库
2013/12/12 22:26:18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此处被屏蔽...中国国情]总书记在部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时强调,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六项重点工作之一,这对今后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同时也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我市共有192个乡镇,1879个行政村,农村人口占全市总人口70%以上。虽然四个五年的普法教育在农村取得了一定实效,但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仍存在一定差距,这些问题不解决好,势必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整体推进和深入发展。日前,笔者对我市呼兰、阿城、宾县、延寿部分农村进行了普法工作专项调查研究,结合发现的问题加以思考。
   
一、我市农村基层普法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乡镇村屯普法组织实施者来说一是难以集中开展活动。农村地广人多,现在的村多是四五百户以上的大村,分散学习,难召集;一家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时间、地点上很难统一,并且外出做生意和打工的较多,集中学习,难组织。二是普法骨干难找。乡镇确定的普法骨干大都是村干部,培训时间短,培训内容单一,加之村干部工作既多且杂,没有时间深学,掌握讲解法律知识的能力欠缺。三是普法经费难筹。目前,村级普法工作多数未设立专项经费,平时开支由村民议事会把关。许多村为了完成这项工作,往往走走形式,在墙上挂上一个普法依法治理小组名单,买几个记事本应付检查,买几本教材装点门面。
    对村民来说一是上级送法活动少,受教育面小。送法下乡、法律咨询活动、法制文艺汇演是当前最常见的法制教育形式。这些活动虽然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活动时间短、次数少,受教育的范围仅占农村人口的极少数。二是法制教育内容缺乏针对性。农民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农民能接受什么层次的法制教育等问题仍未得到解决。三是形式单一。绝大部分村民是通过看资料、听广播了解普法的,年年如此,学不到新东西。四是针对性不强。村民整体文化素质较低,学法基本上是被动的。大多数村民反映,只有遇到问题时,才急着要了解法律知识。外出打工人员要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无人可问,无书可读。五是学用脱节。据村民讲,单纯讲理论、看法律条文,他们不懂。如果遇到困难有人依法出点子,发生纠纷有人帮助调解,涉法问题有人提供法律服务,群众就有兴趣学法、记法。多数村民对“以案说法”的形式最为认可。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农村普法的组织者和学法者都觉得“难”,其实质就在于以落实责任制为核心、针对农村和农民特点的农村普法工作机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其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表现在:
    (一)观念上重视不够。乡镇对领导干部、执法人员、青少年学生等重点对象的学法比较重视,工作力度也较大,成绩明显,而农村、农民普法,点多、面广、线长,工作难度大,效果不易显现,因而有的村屯对普法工作被动应付。
    (二)工作上责任不明。乡镇普法依法治理机构基本组织结构、规划、方案等都非常齐全,但至村一级明显存在不规范现象。村一级普法工作基本上未设立专职人员、未制定明确考核方案。无人管事、责任不明是村级普法工作不能取得突破的关键。
    (三)措施上力度不大。首先,一些乡、村的普法工作形式多于内容,以“搞活动”来代替经常性的普法工作,成效难以提高。其次,经费无法保障,多数村级普法缺少专项经费的支持。
   
三、解决问题的方案及措施
    农村普法是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是为农民服务的,因此不能让农民来适应我们的普法工作,而是我们普法工作的机制和方式方法要适应农村的特点,针对农村实际,解决农民问题,这是农村普法工作健康、深入、持久发展的基本出发点。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需要突破原有的惯性思维模式,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实现法制宣传教育良性循环。
    (一)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普法工作机制。一是选配普法责任人,做到有人管事。目前,村级干部职数较少,不可能有专职的普法责任人,只有对现有的兼职人员的职责进行明确,以适应农村普法多样化需求。可考虑拓宽村干部兼小组长的职责范围,小组长再兼任普法宣讲员、民间纠纷调解员、法律服务信息员,具体负责村民小组普法的日常事务,并参与民间纠纷调处,联系法律服务机构为村民的涉法事项提供服务。一方面,可以将普法工作纳入村级事务管理的网络中,增强普法工作力度;另一方面,可以实现普法工作与维稳工作相整合,提高普法工作效率。村民想学法,有人讲;有纠纷,有人调;有讼案,有人帮,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二是落实责任。根据乡镇对村采取的目标管理模式,可将普法宣传、纠纷调解、信息服务等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各村民小组长的工作目标任务中,将工作绩效与报酬挂钩。三是严格指导考核。根据普法责任人的职责要求,指导的重点可放在培训和协助其开展工作上,培训工作应在系统性和综合性上作文章。各乡镇司法所,可将普法培训和调解培训结合进行,乡镇要协助普法责任人明确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工作步骤、工作制度,帮助解决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同时,严格加强考核。考核可从两方面考虑:首先是乡镇对村级普法工作考核;其次是对普法责任人的考核。此外,各级普法依法治理机构也要加大对村级普法的扶持力度,组织社会各界向农村捐赠法律书籍、光盘及设施。倡导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与村结对子,实行一对一普法帮扶。
    (二)探索符合农村特点的普法宣传形式。农村法制宣传工作贵在坚持,仅靠一年少数几次甚至几年一次的送法下乡、法制文艺下乡等活动,难以收到好的效果。但由于农村人口众多,分布较为分散,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建立一个能够延伸到基层、延伸到各村屯的法制教育网络,对于我市各区、县现有的经济条件来说也是不现实的。而在现有条件下,“借台唱戏”,多管齐下,既能减少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又能确保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期性和经济性,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一是借助现有的组织体系、网络体系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整合各种社会力量,协力助推,建立长效的“搭便车”制度。如利用文化部门组织的文化下乡、文艺下乡等活动宣传法律知识,把枯燥的法律条文简化为通俗易懂的法律小知识、法律小故事,编成文化教材或法制文艺节目,增加农民学习法律知识的趣味性;利用农业科技部门宣传农业科技信息、开发农业科技新项目的机会,普法工作人员随同科技人员进村入户开展法制教育;利用计划生育管理网络及计生工作队伍开展法制教育,把计生工作与发放法制教育资料、面授相关法律知识有机结合起来。二是借助农民聚会集会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经常性地在集市等群众聚集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扩大法制教育的普及面,如呼兰开展的“法制大集”、宾县的“法制大棚车”等生动活泼的形式都取得了良好效果。利用每年“五一”、“十一”、“春节”长假等节日在大量民工返乡时机,集中法制教育骨干到车站、村镇集中宣传法律知识,开展法律咨询。三是集中力量建设村级法律图书室。图书室建设要通盘考虑,一方面利用有限的普法经费集中购置普法书籍、法律工具书籍、挂图、光盘及设备,订阅法律刊物等,形成稳定、实用的普法阵地;另一方面根据普法工作的特点和农民要求印发通俗易懂的宣传资料,做到综合性和针对性相结合。这样,既便于村民遇事查阅,又为外出打工回乡的村民提供了学习园地,还可节约经费。这几年在三下乡活动中帮助阿城、尚志、五常一些村建设的图书室、活动室在这些村的普法工作中发挥了良好的作用。
    (三)开拓符合农村需求的普法保障思路。在新形势下,农村法制教育要彻底改变“等米下锅”的保守观念,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寻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与经济工作同步发展。一是提高对该项工作的认识。抓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利时机,增加对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财政投入。二是寻求企业的赞助。运用市场经济规律来筹集农村法制教育经费,利用企业资金编印农村法制宣传读本、举办大型法制宣传等活动。同时利用普法宣传网络扩大产品广告、企业形象的影响面,取得法制教育工作与企业“双赢”的效果。三是走有偿收费的道路。对于一部分产业化经营程度相对较高,生活相对富裕,对法制宣传重要性认识相对到位的村、镇,法制教育应实行适当的有偿收费,如收取法制宣传资料费、法制教育活动成本费。
    总之,今后在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同建设新农村这一重大历史任务紧密结合起来,按照贴近农业生产实际,贴近农民生活实际,贴近农民切身利益的要求,针对不同对象,把握不同特点,不断创新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教育形式,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全方位、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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