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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印象
2013/10/31 21:33:40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x,男,汉族,1989年9月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桂圆路,系鄂A0Z230驾驶人。
      被申请人: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请求事项:
      1.请求随县人民政府依法撤销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13年10月21日对我车编号:421321680005259处罚并返还罚金1000元。
      2.请求随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支付申请人的经济损失及代理人各项费用2000元。
      申请理由:
      一.程序不合法
      2012年11月4日11时56分出现违规行为2013年10月21时才通知申请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付被处罚人,处罚决定书还应当在2日被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本人在委托代理人前往随县交警大队代缴2012年11月4日11时56分罚款时,该处并未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只出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张(见附件)
      本人欲办理2012年11月4日11时56分交通违章时,被告知只需缴纳罚款并扣分,无行政处罚决定书需交付于被处罚人。
      违法行为处罚通知书没有告知申请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方式。
      二.处罚证据不足,且证据的取得不合法
我车2012年11月4日11时56分,在随南线31公里200米(上行)处违章行为,单凭一张拍照无法认定超速70%以上不足100%,现场情况特殊,不可能出现超速情形。(转弯地段)
      从照片的拍摄角度,可判定照片系从左下往上拍摄,不符合《公安部关于规范使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通知》(公通字[2007]54号文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和《湖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三.取证设备的质量不合格
      2012年11月4日11时56分照片显示我车位于行车道,左轮廓罩各部位清晰可见。我车排量仅0.997,轮胎型号165/60 R14,时速84码意味着发动机转速已达4000,车轮每分钟需转124圈,但我车左轮廓罩各部位清晰可见。本人对取证设备的质量存在怀疑,是否存在人为操作嫌疑。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贵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随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王xx(1527xxxxx)
代理人:钟(15072985999)
附件: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3.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
      4.公安机关电子监控照片1张
                                    二0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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