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精神,加快推进全市新型城镇化进程,现就全市深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完善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体系,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全覆盖,维护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不断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质效,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政策牵引、强力推进。积极调动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意愿,不断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质量,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优先解决存量,不断扩大增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在就业地城镇落户。
——创新机制、扩大覆盖。创新公共资源配置的体制机制,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其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强化激励、推动落户。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激励机制,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在农村享有的既有权益,有序推动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
(三)工作目标。构建功能完备、责权明确、科学规范、保障有力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服务体系,2020年全市实现3.8万农业转移人口到城镇落户,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4%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左右。到2025年,以常住人口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确立,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左右。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在城镇落户。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对在我市城镇落户的,凡是符合落户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地社区必须无条件接受落户。加强农业转移人口现代文明理念和健康生活方式宣传教育,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生活适应能力,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镇、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社会。(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
(二)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简化已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再办理流程。扩大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公共教育、卫生健康、公共文化、住房保障、社会保障等六大基本公共服务,鼓励居住证持有人落户城镇。健全完善实有人口信息采集登记和信息化管理制度,充分利用人口库信息,逐步完善对人口库中的公安、人社、卫健、教育、民政等单位人口信息的统一汇聚、比对、整合,形成高质量的人口信息,促进人口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平台共享,建立科学、高效的信息共享体制机制。(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大数据中心,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
(三)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县市区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坚持“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各县市区中小学校平等接纳服务范围内的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充分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结合农业转移人口分布和城市发展情况,编制市、县(市、区)两级中小学校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城镇中小学、幼儿园,增加城镇义务教育接收学校数量,科学、均衡配备教师,充分满足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入学需求。构建全市统一、各级贯通的教育信息化平台,实现教育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
(四)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的支持力度。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服务。健全农业转移人口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大力实施农业转移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计划,鼓励校企合作,建设一批农业转移劳动力实训基地。实施农业转移劳动力技能培训政府补贴项目。支持企业以新招用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为重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将大多数在岗农业转移劳动力由普工提升为新型技工。支持农业转移劳动力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
(五)保障农业转移人口住房需求。以满足农业转移人口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健全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转移劳动力、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大力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市场,支持专业企业、物业企业、房地产企业等开展租赁经营业务。落实国家支持住房合理消费的差别化信贷政策,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保险业务,提高对农业转移人口等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金融服务水平。改进和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管理,多渠道、多方式消化商品房库存。鼓励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就近购房。(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
(六)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类,明确成本承担主体和支出责任。政府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在义务教育、劳动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公共卫生、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设施等方面的公共成本,同时统筹用好资金,加强农业转移人口公共服务供给、增强社区服务能力以及支持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等。企业等用人单位落实农村转移劳动力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制度,加大职工技能培训投入,依法为农业转移劳动力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农业转移劳动力积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关费用,提升融入城市社会的能力。(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
(七)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激励保障机制。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变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对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进行动态调整,对落户地社区视落户情况给予政策激励。探索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相挂钩机制,根据各地农业转移人口数量,给予建设用地指标倾斜。强化监测检查,定期发布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准确快捷反映各地指标变动状况。(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
(八)保留并维护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的合法权益。农业转移人口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凭原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或由村(居)民委员会代为出具的集体成员资格证明和户籍迁出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整户转移备案证书,继续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他集体经济权益。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凭原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或由村(居)民委员会代为出具的集体成员资格证明和户籍迁出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个人转移备案证书,继续平等享有在原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他集体经济权益。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相关政策法规,逐步实现成员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与户籍变动脱钩。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机制,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有效盘活农村资产,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带资进城能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继续保留应享有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等各项惠农政策。凡取得城镇户籍的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救助条件的,纳入城镇救助范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林常伦任组长,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吴丕华,副市长熊桢、李国寿、郑晓峰为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医保局、市文旅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统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大数据中心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具体负责顶层设计,研究制定政策,分解任务,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重大问题。
(二)出台配套政策。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和本意见提出的工作任务,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形成推动人口、土地、资金、住房、公共服务等方面政策和举措合力。市公安局负责完善全面放开户籍落户限制有关政策;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统筹相关部门做好农业转移人口成本核算和资金保障工作;市教育局负责落实并完善保障落户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的政策规定;市人社局、市医保局负责完善包括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督促企业依法为农业转移劳动力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制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完善城市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农村承包土地退出处置利用办法和“村改居”资产改制实施办法;市住建局负责制定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政策。各地作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配套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完成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目标任务。
(三)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方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新政策、新举措,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涉及的重点人群深入开展政策讲解,提高政策的群众知晓率和社会影响力。及时总结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经验做法,强化示范效应,凝聚社会共识,为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2020年10月12日
一、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县市区城区或镇驻地所需的材料
农业转移人口办理落户除需提供落户申请、身份证、户口簿外还需按落户情形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购房落户:凭《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落户,未办产权证的凭购房合同和发票落户。
(二)租房落户:凭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备案证明、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落户承诺书或协议;或落户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三)投靠落户:凭亲属关系证明、被投靠人同意落户说明落亲属家庭户。
(四)就业务工和人才落户:就业人员凭单位介绍信在本单位集体户落户也可凭劳动合同在单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符合我市人才认定标准的人员,可按照本人意在本单位集体户、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落户。
二、“三权”保障
“三权”主要是指农民在户口迁移到城镇后,原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以及派生的征地补偿权、惠农补贴享有权,依法保持不变。
三、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移备案证》的程序及权益保障
办理《转移备案证》按照“个人申请、村级中报、镇街审核、县级备案”三个步骤
(一)个人申请:进城落户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办理本户户籍关系转移后,向所在的村委会提出申请,提交《个人申请书》。村委会初审通过后,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移备案表》,村委会汇总后,上报镇(街道)进行审核。
(二)镇(街道)对上报的资料审查评议,报县级农业农村局审批。
(三)县级农业农村局收到镇(街道)审批表后,对申请备案人员情况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进行备案审批。
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办理《备案证》后,在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集体经济权益分配权等合法权益,与原行政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消除进城落户后顾之忧,享受市民、农民双重待遇。
四、随迁子女教育(就读小学、初中)
凡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在市、县城区中小学校平等接纳服务范围内,坚持以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依居住片区就近入学,充分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五、住房保障
农业转移人口中,有用工单位的纳入住房公积金保障范围,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的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
六、基本医疗卫生保障
农业转移落户居民有用人单位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七、就业技能、创业培训、社保
1、就业困难农业转移人口可申请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
2、一次性创业补贴,在我市新增自主创业,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可按规定享受每人2000-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3、大学毕业生创业房租和水电补贴申领,毕业5年以内的普通高校大学生并在随州成功创业的可申领房租和水电补贴,享受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创业补贴。
4、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个人在我市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可按每人不超过1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
5、免费就业创业培训,处于未就业、灵活就业状态的农业转移人口可在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6、社保: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以自谋职业的身份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稳定就业的由所在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保手续;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农业转移人口也可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养老金待遇。
八、生活保障、救助
1、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以及临时救助制度: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进城居民因失业、疾病等原因出现生活困难,符合有关规定的,按照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给予救助。城市低保保障标准525-636元/人·月、城市特困供养标准1050-1272元/人·月。
2、高龄补贴,80周岁至99周岁,每人每年36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年6000元。
3、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城市低保户中80岁以上老人按每人每月100元发放;城市低保户中60岁以上失能、失智老人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精神,加快推进全市新型城镇化进程,现就全市深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完善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体系,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全覆盖,维护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不断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质效,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政策牵引、强力推进。积极调动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意愿,不断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质量,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优先解决存量,不断扩大增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在就业地城镇落户。
——创新机制、扩大覆盖。创新公共资源配置的体制机制,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其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强化激励、推动落户。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激励机制,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在农村享有的既有权益,有序推动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
(三)工作目标。构建功能完备、责权明确、科学规范、保障有力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服务体系,2020年全市实现3.8万农业转移人口到城镇落户,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4%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左右。到2025年,以常住人口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确立,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左右。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在城镇落户。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对在我市城镇落户的,凡是符合落户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地社区必须无条件接受落户。加强农业转移人口现代文明理念和健康生活方式宣传教育,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生活适应能力,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镇、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社会。(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
(二)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简化已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再办理流程。扩大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公共教育、卫生健康、公共文化、住房保障、社会保障等六大基本公共服务,鼓励居住证持有人落户城镇。健全完善实有人口信息采集登记和信息化管理制度,充分利用人口库信息,逐步完善对人口库中的公安、人社、卫健、教育、民政等单位人口信息的统一汇聚、比对、整合,形成高质量的人口信息,促进人口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平台共享,建立科学、高效的信息共享体制机制。(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大数据中心,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
(三)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县市区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坚持“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各县市区中小学校平等接纳服务范围内的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充分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结合农业转移人口分布和城市发展情况,编制市、县(市、区)两级中小学校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城镇中小学、幼儿园,增加城镇义务教育接收学校数量,科学、均衡配备教师,充分满足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入学需求。构建全市统一、各级贯通的教育信息化平台,实现教育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
(四)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的支持力度。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服务。健全农业转移人口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大力实施农业转移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计划,鼓励校企合作,建设一批农业转移劳动力实训基地。实施农业转移劳动力技能培训政府补贴项目。支持企业以新招用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为重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将大多数在岗农业转移劳动力由普工提升为新型技工。支持农业转移劳动力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
(五)保障农业转移人口住房需求。以满足农业转移人口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健全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转移劳动力、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大力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市场,支持专业企业、物业企业、房地产企业等开展租赁经营业务。落实国家支持住房合理消费的差别化信贷政策,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保险业务,提高对农业转移人口等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金融服务水平。改进和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管理,多渠道、多方式消化商品房库存。鼓励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就近购房。(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
(六)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类,明确成本承担主体和支出责任。政府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在义务教育、劳动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公共卫生、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设施等方面的公共成本,同时统筹用好资金,加强农业转移人口公共服务供给、增强社区服务能力以及支持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等。企业等用人单位落实农村转移劳动力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制度,加大职工技能培训投入,依法为农业转移劳动力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农业转移劳动力积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关费用,提升融入城市社会的能力。(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
(七)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激励保障机制。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变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对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进行动态调整,对落户地社区视落户情况给予政策激励。探索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相挂钩机制,根据各地农业转移人口数量,给予建设用地指标倾斜。强化监测检查,定期发布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准确快捷反映各地指标变动状况。(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
(八)保留并维护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的合法权益。农业转移人口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凭原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或由村(居)民委员会代为出具的集体成员资格证明和户籍迁出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整户转移备案证书,继续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他集体经济权益。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凭原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或由村(居)民委员会代为出具的集体成员资格证明和户籍迁出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个人转移备案证书,继续平等享有在原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他集体经济权益。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相关政策法规,逐步实现成员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与户籍变动脱钩。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机制,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有效盘活农村资产,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带资进城能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继续保留应享有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等各项惠农政策。凡取得城镇户籍的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救助条件的,纳入城镇救助范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林常伦任组长,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吴丕华,副市长熊桢、李国寿、郑晓峰为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医保局、市文旅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统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大数据中心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具体负责顶层设计,研究制定政策,分解任务,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重大问题。
(二)出台配套政策。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和本意见提出的工作任务,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形成推动人口、土地、资金、住房、公共服务等方面政策和举措合力。市公安局负责完善全面放开户籍落户限制有关政策;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统筹相关部门做好农业转移人口成本核算和资金保障工作;市教育局负责落实并完善保障落户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的政策规定;市人社局、市医保局负责完善包括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督促企业依法为农业转移劳动力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制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完善城市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农村承包土地退出处置利用办法和“村改居”资产改制实施办法;市住建局负责制定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政策。各地作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配套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完成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目标任务。
(三)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方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新政策、新举措,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涉及的重点人群深入开展政策讲解,提高政策的群众知晓率和社会影响力。及时总结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经验做法,强化示范效应,凝聚社会共识,为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2020年10月12日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解读
一、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县市区城区或镇驻地所需的材料
农业转移人口办理落户除需提供落户申请、身份证、户口簿外还需按落户情形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购房落户:凭《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落户,未办产权证的凭购房合同和发票落户。
(二)租房落户:凭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备案证明、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落户承诺书或协议;或落户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三)投靠落户:凭亲属关系证明、被投靠人同意落户说明落亲属家庭户。
(四)就业务工和人才落户:就业人员凭单位介绍信在本单位集体户落户也可凭劳动合同在单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符合我市人才认定标准的人员,可按照本人意在本单位集体户、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落户。
二、“三权”保障
“三权”主要是指农民在户口迁移到城镇后,原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以及派生的征地补偿权、惠农补贴享有权,依法保持不变。
三、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移备案证》的程序及权益保障
办理《转移备案证》按照“个人申请、村级中报、镇街审核、县级备案”三个步骤
(一)个人申请:进城落户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办理本户户籍关系转移后,向所在的村委会提出申请,提交《个人申请书》。村委会初审通过后,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移备案表》,村委会汇总后,上报镇(街道)进行审核。
(二)镇(街道)对上报的资料审查评议,报县级农业农村局审批。
(三)县级农业农村局收到镇(街道)审批表后,对申请备案人员情况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进行备案审批。
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办理《备案证》后,在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集体经济权益分配权等合法权益,与原行政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消除进城落户后顾之忧,享受市民、农民双重待遇。
四、随迁子女教育(就读小学、初中)
凡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在市、县城区中小学校平等接纳服务范围内,坚持以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依居住片区就近入学,充分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五、住房保障
农业转移人口中,有用工单位的纳入住房公积金保障范围,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的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
六、基本医疗卫生保障
农业转移落户居民有用人单位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七、就业技能、创业培训、社保
1、就业困难农业转移人口可申请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
2、一次性创业补贴,在我市新增自主创业,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可按规定享受每人2000-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3、大学毕业生创业房租和水电补贴申领,毕业5年以内的普通高校大学生并在随州成功创业的可申领房租和水电补贴,享受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创业补贴。
4、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个人在我市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可按每人不超过1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
5、免费就业创业培训,处于未就业、灵活就业状态的农业转移人口可在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6、社保: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以自谋职业的身份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稳定就业的由所在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保手续;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农业转移人口也可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养老金待遇。
八、生活保障、救助
1、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以及临时救助制度: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进城居民因失业、疾病等原因出现生活困难,符合有关规定的,按照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给予救助。城市低保保障标准525-636元/人·月、城市特困供养标准1050-1272元/人·月。
2、高龄补贴,80周岁至99周岁,每人每年36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年6000元。
3、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城市低保户中80岁以上老人按每人每月100元发放;城市低保户中60岁以上失能、失智老人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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