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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银行卡能获利?两男子成犯罪分子“帮凶”均获刑

为情所困
2021/05/06 11:42:40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彭晓明)“想赚钱吗?用你的身份证办银行卡、手机卡和U盾卖给我,轻轻松松就能赚几百元。”当有人传授你这样的“生财之道”时,你可千万要远离,切莫贪小便宜而招来牢狱之灾。笔者4月23日获悉,随县检察院近日依法对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被告人孙某某、冯某某提起公诉,随县法院一审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20年4月,随县A材料公司经理宋某收到一自称为该公司总经理“高某某”发送的QQ邮件,要求宋某建立一QQ群。QQ上,“高某某”以误定合同、退保证金及尾款为由,要求宋某向“冯某某”账户转账。宋某按照要求分多笔向“冯某某”账户转入148万元。当日,该公司总经理高某某看到手机上显示公司有多笔大额转账记录,电话询问宋某,发现其身份被人冒充并骗取公司钱款,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11月,公安机关抓获冯某某和另外一名男子孙某某。经查,孙某某、冯某某二人在明知对方可能将其银行卡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各自实名办理的两套银行卡以每套4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将孙某某、冯某某及自己办理的一套银行卡一起转卖给实施网络犯罪的人员用于网络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查明,犯罪分子对随县A材料公司实施网络诈骗所使用的银行卡即为冯某某于2020年4月办理的银行卡。另查明,2020年4月,孙某某的农业银行卡亦有2笔共计66万元的钱款进入后随即被分笔转出。
检察机关认为,孙某某、冯某某二人为谋取非法利益,非法出售本人申领的银行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金额达148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经审理,随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随县法院提醒,随着互联网普及,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犯罪分子实施各类网络犯罪均需要使用银行卡支付结算。为规避公安机关调查,犯罪分子通过购买他人实名登记的银行卡、手机卡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大家千万不要贪图小利而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否则你就很有可能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并因此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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