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曾凡洪黑社会团伙落网归案
以渔业公司为依托为非作歹称霸一方
柳林曾凡洪黑社会团伙落网归案
随州日报讯(全媒记者隋平、通讯员李海波)近日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随县柳林镇以曾凡洪为首的黑社会团伙案,已经市中级法院二审终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多项罪名,判处曾凡洪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4名涉黑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9年6个月——6个月不等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据悉,曾凡洪,男,1960年2月出生,原系柳林古城渔业有限公司经理。20多年来为争夺渔业公司控制权,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树立非法权威,先后采取不正当手段将柳林镇政府及各村派驻工作人员排挤走,然后网络、招募当地人周小传等人,打着“巡库护渔”旗号,有组织地在库区及周边大肆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该组织逐步形成人数较多,纪律严格,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和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曾凡洪控制渔业公司期间,该组织通过渔业公司经营活动获利总计为27143842.18元,通过郑家河林场经营活动获利总计为1875833.64元,通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罚没收入金额为52998.01元,通过盗伐林木犯罪手段获利为2196503元,通过“白条”等不合规手续列支11631700.88元,通过贪污获利为552807元,通过不正当入股分红获利为2106500元,通过逃避缴纳税款获利为677223.13元。所获经济利益,或用于维系组织内部关系,让组织成员通过不正当入股分红的方式获取经济利益;或用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如购买枪支、警械等犯罪工具,摆平事端;或行贿送礼,拉拢社会关系,庇护其不法活动。
该组织自成立以来,为确立强势地位,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共实施故意伤害1起,致1人重伤;寻衅滋事95起;非法拘禁6起;敲诈勒索7起;非法持有枪支2支,弹药325发;盗伐林木2起,数量特别巨大;滥伐林木1起。
该组织通过在随县柳林、三里岗、京山县三阳镇等郑家河水库周边地区有组织地大肆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在该地区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据悉,曾凡洪,男,1960年2月出生,原系柳林古城渔业有限公司经理。20多年来为争夺渔业公司控制权,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树立非法权威,先后采取不正当手段将柳林镇政府及各村派驻工作人员排挤走,然后网络、招募当地人周小传等人,打着“巡库护渔”旗号,有组织地在库区及周边大肆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该组织逐步形成人数较多,纪律严格,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和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曾凡洪控制渔业公司期间,该组织通过渔业公司经营活动获利总计为27143842.18元,通过郑家河林场经营活动获利总计为1875833.64元,通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罚没收入金额为52998.01元,通过盗伐林木犯罪手段获利为2196503元,通过“白条”等不合规手续列支11631700.88元,通过贪污获利为552807元,通过不正当入股分红获利为2106500元,通过逃避缴纳税款获利为677223.13元。所获经济利益,或用于维系组织内部关系,让组织成员通过不正当入股分红的方式获取经济利益;或用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如购买枪支、警械等犯罪工具,摆平事端;或行贿送礼,拉拢社会关系,庇护其不法活动。
该组织自成立以来,为确立强势地位,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共实施故意伤害1起,致1人重伤;寻衅滋事95起;非法拘禁6起;敲诈勒索7起;非法持有枪支2支,弹药325发;盗伐林木2起,数量特别巨大;滥伐林木1起。
该组织通过在随县柳林、三里岗、京山县三阳镇等郑家河水库周边地区有组织地大肆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在该地区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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