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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随州市检察机关招聘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61人

随州帮
2020/07/10 18:58:55
根据工作需要,随州市检察机关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部分政府购买服务的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岗位职责

  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协助检察官从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事务性、技术性、保障性、服务性辅助工作。

  二、报考基本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4年7月10日至2002年7月16日期间出生),对于2018年9月14日前进入且目前仍在本市检察机关从事书记员等工作的原有自聘人员,报考本市检察机关职位的,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1974年7月10日及以后出生);

  4.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及以上学历;

  5.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6.具有报考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7.具有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不得报考人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被法院、检察院辞退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4.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含应届毕业生);

  5.人民法院经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6.有其他不适宜担任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情形的。

  三、报考程序

  (一)查询职位

  考生可登陆湖北省人事考试网(www.hbsrsksy.cn)、随州市人民政府网(www.suizhou. gov.cn)、随州市人民检察院官网(sz.hbjc.gov.cn)查询具体招聘人数和职位资格条件,详见《随州市检察机关2020年度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职位表》。

  (二)网上报名

  1.提交报考申请。报名时间为7月16日9∶00至7月20日17∶00。考生应仔细阅读本公告、《随州市检察机关2020年度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职位表》,登录湖北省人事考试网(www.hbsrsksy.cn),填写诚信报考信息,注册个人基本信息,上传本人电子照片,选择合适职位提交报考申请。每个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均只能注册一次。考生只可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考生填报虚假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报考资格网上初审。考生可于7月16日至7月21日期间登录湖北省人事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审查。7月16日9∶00至7月20日17∶00期间,报考申请通过资格初审的,不能修改本人注册信息或改报考其他职位。审核不通过的,可以根据审核意见完善个人信息后重新报考原职位或改报其他职位。考生选择职位后需进行确认,确认报考后不可修改信息及改报职位。7月20日17∶00后,所有考生均不能再修改个人注册信息或改报其他职位,请考生尽早报名,以免报名截止后因资格初审不通过错失考试机会。

  (三)网上打印准考证

  考试不收取报名费。初审通过后,考生须登录湖北省人事考试网(www.hbsrsksy.cn)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准考证时间另行公告,本次招聘笔试、面试使用同一准考证。

  四、考试安排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具体安排为:

  (一)笔试

  笔试时间和地点另行公告。考生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处于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笔试。缺少证件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笔试开始30分钟内未能报到或中途擅离考场的视为放弃考试。

  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包括政治理论、时事政治、法律基础知识、科技人文等。

  笔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总分为100分,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未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进入后续环节。笔试成绩及最低合格分数线,在笔试阅卷结束后登陆湖北省人事考试网(www.hbsrsksy.cn)查询。

  (二)资格复审

  面试前,达到规定竞争比例的职位,组织资格复审。参加资格复审的人员名单由人社部门及招聘机关按照职位计划数1:3的比例,依据笔试折算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对竞争比例达不到1:3的,可视情按照1:2竞争比例确定。对仍然达不到1:2竞争比例的,可组织调剂。调剂后仍达不到规定竞争比例的,按比例核减、取消招聘计划。

  凡放弃资格复审,或提交审查的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由人社部门及招聘机关取消面试资格,并在同职位通过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按笔试折算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资格复审分为职业技能测试和报考资格审查两个环节。考生在报考资格审查前,需通过职业技能测试。职业技能测试不计分,主要测试考生通过计算机录入汉字的速度和准确率,达到每分钟50个正确字及以上为合格。报考资格审查通过且职业技能测试合格的考生,才能进入面试环节。

  报考资格审查需提交的材料:

  1.报名表原件(网上自行下载);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一张纸上);

  3.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4.学历认证材料;

  5.个人征信报告;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均采用A4纸型,本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资格复审公告在随州市人民政府网(www.suizhou. gov.cn)、随州市人民检察院官网(sz.hbjc.gov.cn)另行发布。

  (三)面试

  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总分为100分,采取结构化面试形式,取若干考官评分的平均值,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面试公告发布后,考生放弃面试的,取消其面试资格,不再进行递补。因考生放弃面试导致该职位达不到规定竞争比例的,该职位可正常开考。对只有1名考生参加面试的职位,考生面试成绩达到本场考试(同一考官组、同一面试题本)平均分的,方可列为体检、考察对象。

  面试公告在随州市人民政府网(www.suizhou.gov.cn)、随州市人民检察院官网(sz.hbjc.gov.cn)另行发布。

  (四)综合成绩

  综合成绩采用百分制进行折算,计算方法为:综合成绩=笔试分数×40%+面试分数×60%,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

  (五)加分项

  考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在综合折算成绩基础上加1分,具备多项条件的不累计加分。

  1.为湖北籍建档立卡贫困户或湖北籍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的;

  2.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

  五、体检、考察、公示

  依综合折算成绩高低顺序,按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选。确定人选的最后一名有综合成绩相同者,一并入围体检、考察,由人社部门及招聘机关根据体检和考察结果择优确定拟招聘人员。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可依次递补。

  (一)体检

  体检标准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等规定执行。考生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资格。

  (二)考察

  主要通过实地走访、个别谈话、档案审核等方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规守纪、学习工作表现、身体心理健康等情况,并对报名资格进行复查。

  体检、考察相关工作在随州市人民政府网(www.suizhou.gov.cn)、随州市人民检察院官网(sz.hbjc.gov.cn)另行公告。

  (三)公示

  招聘机关依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按照规定程序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在随州市人民政府网(www.suizhou.gov.cn)、随州市人民检察院官网(sz.hbjc.gov.cn)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六、管理

  采取劳务派遣方式。公示期满,符合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聘用条件的,由市检察院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机构依法与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考生综合成绩在2020年12月31日前有效。在此期间,因已录取人员不到岗或签订劳动合同后辞职、辞退等原因,导致岗位空缺的,可选择递补聘用。由人社部门及招聘机关在报考该职位考生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确定补聘人选。

  七、工资待遇

  按照湖北省司法体制和社会治理改革专项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的全省法院、检察院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薪酬标准执行。

  八、其他事项

  (一)咨询方式。涉及职位公告中的专业、学历、资格条件以及备注内容等相关信息的咨询,考生应于工作时间内,与招聘单位联系,联系方式:0722-7112020;涉及网上报名技术的咨询,与湖北省人事考试院027-87325035联系;涉及准考证打印、笔试考务安排及参考要求等咨询,与随州市人事考试院0722-3228567联系;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州市人民检察院分别设立监督电话:市人社局监督电话为:0722-3236338;市检察院监督电话为:0722-7112075。

  (二)网上报名、准考证下载打印、笔试成绩查询发布网站为湖北省人事考试院网站(www.hbsrsksy.cn),除此之外其他通知公告发布在随州市人民政府网(www.suizhou.gov.cn)等网站。

  (三)考生网上报名时务必留下多种联系方式(本人、亲属手机或固话),在考试特别是资格复审、面试、调剂和递补期间保持通讯畅通。通讯方式变更后,应主动告知招聘单位。

  (四)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应仔细核对报考的职位、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等重要信息,避免错失考试机会。

  (五)准考证是参加笔试、面试、体检等工作需要出示的凭据,请妥善保管,遗失不补。

  (六)在招聘工作中,发现应聘人员弄虚作假的,立即取消应聘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聘用,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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