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男子买卖虚拟货币亏损2万余元
男子看到别人购买网络虚拟货币挣钱,遂委托别人帮忙买卖虚拟货币理财,不料亏损2万余元。近日,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委托投资买卖虚拟货币引发的纠纷。
2018年7月,原告聂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秦某,得知被告秦某购买国外的“狮子币”进行投资理财赚取不少收入。于是,原告聂某委托被告秦某帮其购买“狮子币”进行理财。原告聂某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秦某转账25346.1元。2018年10月8日,原告聂某在被告秦某的帮助下在“狮子链”钱包上注册个人账户,被告秦某登录原告聂某的账户为其购买2000个狮子币。
购买成功后,原告聂某登录“狮子链钱包”的个人账户进行查实并时刻关注狮子币涨跌动态。2018年10月13日,2000个狮子币的市场价值贬值导致投资款化为乌有,原、被告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随后因国外政策原因,注册地在国外的“狮子链钱包”被强制关闭。为此,原告聂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秦某返还25346.1元本金。
法院认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狮子币”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聂某委托被告秦某购买狮子币,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委托购买“狮子币”这类虚拟货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其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原告聂某自行承担。原告聂某请求被告返还购买狮子币资金25346.1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提醒,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要保持清醒理性。
(荆楚网)
2018年7月,原告聂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秦某,得知被告秦某购买国外的“狮子币”进行投资理财赚取不少收入。于是,原告聂某委托被告秦某帮其购买“狮子币”进行理财。原告聂某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秦某转账25346.1元。2018年10月8日,原告聂某在被告秦某的帮助下在“狮子链”钱包上注册个人账户,被告秦某登录原告聂某的账户为其购买2000个狮子币。
购买成功后,原告聂某登录“狮子链钱包”的个人账户进行查实并时刻关注狮子币涨跌动态。2018年10月13日,2000个狮子币的市场价值贬值导致投资款化为乌有,原、被告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随后因国外政策原因,注册地在国外的“狮子链钱包”被强制关闭。为此,原告聂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秦某返还25346.1元本金。
法院认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狮子币”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聂某委托被告秦某购买狮子币,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委托购买“狮子币”这类虚拟货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其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原告聂某自行承担。原告聂某请求被告返还购买狮子币资金25346.1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提醒,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要保持清醒理性。
(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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