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两男子违法买卖虚拟货币被曾都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近日,曾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委托投资买卖虚拟货币引发的纠纷。
2018年7月,原告聂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秦某,得知被告秦某购买国外的“狮子币”进行投资理财赚取不少收入。于是,原告聂某委托被告秦某帮其购买“狮子币”进行理财。原告聂某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秦某转账25346.1元。2018年10月8日,原告聂某在被告秦某的帮助下在“狮子链”钱包上注册个人账户,被告秦某登录原告聂某的账户为其购买2000个狮子币。购买成功后,原告聂某登录“狮子链钱包”的个人账户进行查实并时刻关注狮子币涨跌动态。2018年10月13日,2000个狮子币的市场价值贬值导致投资款化为乌有,原、被告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随后因国外政策原因,注册地在国外的“狮子链钱包”被强制关闭。为此,原告聂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秦某返还25346.1元本金。
法院认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狮子币”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聂某委托被告秦某购买狮子币,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委托购买“狮子币”这类虚拟货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其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原告聂某自行承担。原告聂某请求被告返还购买狮子币资金25346.1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要保持清醒理性。
(来源:曾都法院)
2018年7月,原告聂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秦某,得知被告秦某购买国外的“狮子币”进行投资理财赚取不少收入。于是,原告聂某委托被告秦某帮其购买“狮子币”进行理财。原告聂某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秦某转账25346.1元。2018年10月8日,原告聂某在被告秦某的帮助下在“狮子链”钱包上注册个人账户,被告秦某登录原告聂某的账户为其购买2000个狮子币。购买成功后,原告聂某登录“狮子链钱包”的个人账户进行查实并时刻关注狮子币涨跌动态。2018年10月13日,2000个狮子币的市场价值贬值导致投资款化为乌有,原、被告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随后因国外政策原因,注册地在国外的“狮子链钱包”被强制关闭。为此,原告聂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秦某返还25346.1元本金。
法院认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狮子币”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聂某委托被告秦某购买狮子币,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委托购买“狮子币”这类虚拟货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其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原告聂某自行承担。原告聂某请求被告返还购买狮子币资金25346.1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要保持清醒理性。
(来源:曾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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