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亮剑惩治“老赖”,6件典型案件公布
随县人民法院以《刑法修正案(九)》的修订,以及“拒执罪”司法解释的颁布为契机,坚持打击“拒执”犯罪“公诉”、“自诉”并重,积极调整打击“拒执”犯罪对策,加大打击“拒执”犯罪力度,仅2017年一年时间里,该院即办理“拒执”案件31件(其中公诉4件,自诉27件),批捕32人,结案28件,目前已有5名拒执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8年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基本解决执行难”决胜之年,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严厉打击拒不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的司法环境,现将其中6件典型案件予以公布。
——被执行人袁某拒不履行义务,私自变卖已抵押房产,逃避执行,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后,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基本案情
随州某银行与袁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随县法院作出(2013)鄂随县民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袁某、刘某共同偿还原告随州某银行借款本金59万元及利息,随州某银行对被告袁某名下6套住房享有优先受偿权,袁某未履行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袁某私自变卖已抵押房产,致使申请执行人的优先受偿权得到侵害;在转让经营用房取得20万元转让费后,未用于履行义务。袁某主观上存在渺视法院判决、恶意逃避履行义务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存在以逃避方式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事实行为。
检察机关依法以袁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作出逮捕决定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逮捕,袁某被逮捕归案后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鉴于被告人在被捕后能全部履行义务,该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袁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金融稳定涉及民生,涉及社会稳定。被执行人袁某在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后,仍将已抵押给银行的房产私自变卖,且变卖房产及转让经营用房所得未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其主观故意明显,属于有执行能力而抗拒执行的情形,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鉴于其归案后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被执行人判处缓刑。
——被执行人廖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法被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履行执行义务,恶意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向随县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基本案情
钟某、谢某与廖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随县法院作出(2016)鄂1321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判令廖某赔偿钟某、谢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78150.79元。判决生效后,廖某未履行法定义务。
2017年1月12日,钟某、谢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向廖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申报财产状况。廖某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并拒绝申报财产状况,2017年5月2日,法院对其拘留十五日。采取拘留措施后,廖某仍分文未付,反而还心生怨恨,关闭联系方式,恶意逃避执行。法院经查实发现其在武汉务工,有固定收入,有履行能力。2017年8月21日,当事人钟某、谢某以廖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随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经审查立案后,该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逮捕决定并移送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廖某于2017年9月21日被抓获归案。法院同时委托随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被告人廖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调查认为,廖某置自诉人钟某、谢某生活困难于不顾,没有履行义务的主观意愿,酌情建议对其适用监禁刑。随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17年12月8日依法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该案被执行人廖某在收到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后,拒绝报告财产,被采取拘留措施后仍不思悔改,继续逃避执行。进入刑事审判程序后,仍置申请执行人的生活困难于不顾,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置若罔闻,举家外迁,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申请执行人主动撤诉,法院依法准许。
基本案情
常某与黄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原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0日作出(2003)曾民初字第2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定黄某赔偿常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5245.18元,黄某未履行义务。
文书生效后,常某于2004年11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原执行法院多次督促黄某履行,但其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不履行执行义务。交通事故造成常某下身高位截瘫,法院已对其司法救助了35000元。但黄某置常某经济困难于不顾,全家外迁,逃避执行近十三年。
2017年7月18日,常某向随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黄某刑事责任。该院审查立案后,依法作出逮捕决定并移送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案件审理期间,黄某主动与常某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执行本金及利息共计22万元。自诉人表示谅解,并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该院做出了准予自诉人撤诉的刑事裁定。
典型意义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该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义务,采取举家搬迁的形式逃避执行达13年之久。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告人被捕后与自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被免于刑事处罚。
——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执行义务,但其将公司账户中财产转移他用,未用于执行。申请执行人依法提起自诉后,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而申请撤诉。
基本案情
随州某纺织公司与被告洪湖某工贸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13民终463号民事判决,判决洪湖某工贸公司支付随州某纺织公司483166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多次催要未果,遂于2016年11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
随县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洪湖某工贸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陈某存在财产混同现象,且该公司账户与另一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陈某儿子陈某某)有大额交易明细,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义务。
申请执行人向随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该院审查立案后,依法作出逮捕决定并移送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7月31日,陈某落网。2017年8月11日,该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当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主动履行25万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撤诉,该院作出刑事裁定,准许撤诉。
典型意义
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主体。该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法院依法予以立案审查,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打击单位为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以准许撤诉方式结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被执行人吕某有劳动能力,有固定收入,长期不在家中,躲避执行,其家属在武汉有房产及大量存款。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被执行人在被抓捕归案后,主动筹措钱款,履行义务,取得谅解,被免于刑事处罚。
基本案情
湖北某担保公司与吕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随县法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鄂1321民初852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吕某等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湖北某担保公司已代偿借款435498.26元及利息,被告何某、王某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吕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未履行义务,同时隐匿住所地,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主动提供财产线索:吕某之子及儿媳时年均不足30岁,但两人在武汉有价值200余万元房产一套,银行存款50余万元,两人从事工作与实有财产明显不符,该院经查明属实;被执行人吕某身体健康,四肢健全,有劳动能力,有固定经济收入,且存在转移隐匿财产以规避执行的故意。
2017年10月23日,湖北某担保公司向随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2018年1月29日,该院依法作出逮捕决定并移送公安机关执行。2018年2月7日,被告人吕某落网归案。该院在审理过程中,吕某主动提出愿意和解,与自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自诉人申请撤诉,该院作出准许撤诉的刑事裁定。
典型意义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积极收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相关证据,符合自诉条件的,通过自诉程序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对被执行人产生了威慑,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协商执行解决方案。在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取得自诉人谅解、自诉人要求撤诉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准予撤诉刑事裁定。
——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拒不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且在收取卖房款后不用于履行还款义务,隐匿行踪,逃避执行。自诉人依法提起诉讼,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基本案情
邓某与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随县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鄂1321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佘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邓某的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佘某未履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佘某虚构买房合同、抵押合同转移财产,并擅自变卖名下房产,将收取房款用作他用,没有用来履行债务,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2017年6月8日,自诉人邓某以被告人佘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随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该院审查立案后,依法作出逮捕决定并移送公安机关执行逮捕,被告人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偿还60万元后,下余款项与自诉人达成分期给付协议,鉴于佘某在执行过程中收取卖房款共计10.6万元而不用于履行还款义务;在指定期限内拒不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有一定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且存在隐匿行踪,逃避执行的犯罪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躲避执行,通过转移财产形式逃避执行,在取得房款后用作他用,未履行判决义务,具有明显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属于有执行能力而抗拒执行的情形,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鉴于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被执行人判处缓刑,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随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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