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农田挖堰塘,随县一村民获刑10个月被罚40万
近日,随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8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汪某某在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并雇人在承包的基本农田里平整场地建房、挖堰塘等。后经随州市国土资源局鉴定,被告人汪某某违法占用基本农田8.997亩,造成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18年3月15日,该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汪某某主动拆除其在基本农田上建造的房屋280平方米,折合0.4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房、取土、平整场地等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数量较大,侵犯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汪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具备的量刑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近年来,随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加大对涉及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的审判力度,依法严惩乱砍滥伐、滥捕野生动物、乱采滥挖矿产资源、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行为,助力“美丽随县 美丽乡村”建设。
(来源: 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8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汪某某在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并雇人在承包的基本农田里平整场地建房、挖堰塘等。后经随州市国土资源局鉴定,被告人汪某某违法占用基本农田8.997亩,造成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18年3月15日,该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汪某某主动拆除其在基本农田上建造的房屋280平方米,折合0.4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房、取土、平整场地等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数量较大,侵犯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汪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具备的量刑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近年来,随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加大对涉及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的审判力度,依法严惩乱砍滥伐、滥捕野生动物、乱采滥挖矿产资源、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行为,助力“美丽随县 美丽乡村”建设。
(来源: 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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