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都区人民检察院公开招聘书记员
因工作需要,曾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书记员3名,现将招聘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招聘书记员3名(限男性)。
二、报名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政治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奉献精神强,能吃苦耐劳;
3、具备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二)具体资格条件
1、本科及以上学历,法律专业毕业。
2、年龄应在28周岁以内,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应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法律、法规规定可不受理应聘的人员。
二、招聘程序
(一)受理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8年3月16日——3月31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2、报名地点:曾都区人民检察院7楼710办公室(白云湖东堤109号)
3、咨询电话:13908669519 0722-3325761
4、应聘人员报名时需提交以下资料: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验证报告、工作简历。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张。应聘者本人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5、资格审查。对应聘人员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通知考核时间、考核地点,凡提供虚假资料的,取消应聘资格。
(二)基础能力测试
1、笔试
应聘人员收到考试通知时,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笔试。笔试内容主要考核招聘岗位所必需的法律专业知识。
2、技能考核
书记员技能考核内容为打字录入,按照每分钟正确录入的字数计算考核分数(如每分钟正确录入75字,即75分)。满分为100分,超过100字/分钟按100分计算。
3、面试
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语言表达能力、分析问题能力、实践能力、心理素质等。
三、办理聘用手续
拟聘人员属在职人员的,应当提供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证明书。
聘用人员实行人力资源代理,工资福利待遇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聘用人员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内不合格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招聘书记员3名(限男性)。
二、报名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政治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奉献精神强,能吃苦耐劳;
3、具备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二)具体资格条件
1、本科及以上学历,法律专业毕业。
2、年龄应在28周岁以内,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应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法律、法规规定可不受理应聘的人员。
二、招聘程序
(一)受理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8年3月16日——3月31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2、报名地点:曾都区人民检察院7楼710办公室(白云湖东堤109号)
3、咨询电话:13908669519 0722-3325761
4、应聘人员报名时需提交以下资料: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验证报告、工作简历。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张。应聘者本人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5、资格审查。对应聘人员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通知考核时间、考核地点,凡提供虚假资料的,取消应聘资格。
(二)基础能力测试
1、笔试
应聘人员收到考试通知时,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笔试。笔试内容主要考核招聘岗位所必需的法律专业知识。
2、技能考核
书记员技能考核内容为打字录入,按照每分钟正确录入的字数计算考核分数(如每分钟正确录入75字,即75分)。满分为100分,超过100字/分钟按100分计算。
3、面试
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语言表达能力、分析问题能力、实践能力、心理素质等。
三、办理聘用手续
拟聘人员属在职人员的,应当提供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证明书。
聘用人员实行人力资源代理,工资福利待遇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聘用人员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内不合格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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