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楚网】 荆门一公务员代驾致人死亡,离退休剩1年,结果饭碗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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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同事开车去找一个朋友,岂料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还有一年就退休的荆门公务员黄某被判缓刑不说,“饭碗”也丢了,这是怎么回事呢?
代人开车,致人死亡
2017年6月3日下午,还有一年多就退休的某单位公职人员黄某(男,1958年11月出生)陪同事杨某到荆门东宝中学附近找一个朋友,由于杨某是新买的车,驾驶技术不熟练,再加上当天下雨视线不好,杨某便让有多年驾龄的黄某帮忙开车。当日19时30分许,黄某驾驶小轿车沿月亮湖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宝中学门前路段时,将由北向南正经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汪某撞倒,汪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殁年75岁)。
案发后,黄某立即下车拨打120和110,在交警到达事故发生地时,杨某曾想要为黄某开脱,从副驾驶座移到了驾驶座,并在交警第一次询问情况时交代黄某,让黄某装作睡着了,什么情况都不知道。当时黄某按照杨某所说,在交代事情时装作不知情。在第二次询问情况时,黄某才主动交代自己是肇事者,并表示愿意承担责任。
经过现场勘查和查看视频资料等,交警部门认定,黄某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交通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文明驾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该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事发时行驶速度60.8公里/小时 )行驶,黄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汪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黄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0万元,保险公司赔偿12万元(在案发后,杨某有冒名顶替的嫌疑,商业保险拒绝赔偿),共计42万元,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之后,黄某被提起公诉。
被判缓刑,“饭碗”丢了
近日,荆门掇刀法院审理认为,黄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黄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黄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是有些可惜,离退休了发生这样的事情。法不容情,我们也无能为力。”案件的承办法官告诉晚报记者,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希望司机朋友在开车时安全文明驾驶,否则,一旦意外发生,追悔莫及。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最终,黄某因交通肇事罪,把公务员身份给弄丢了。同时,黄某到年龄退休后本应有的养老金等保障也受到影响。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责编 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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