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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随州分公司业务员侵占11万保费 退赃从轻判缓刑

一朵枯萎的花
2017/08/18 21:44:29

8月17日,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公告史小华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中国人寿保险草店营销部业务员史小华,利用职务之便,将代收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11.71万元占为己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史小华,捕前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草店营销部业务员。于2017年2月16日被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日被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随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以鄂随县检刑诉(2017)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小华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史小华于2008年至2015年被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聘为随州分公司草店营销部(以下简称人寿保险草店营销部)业务员。在职期间,被告人史小华利用职务便利,收取18名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共计人民币11.71万元,不上交公司,个人予以侵占。

  2017年2月26日、3月5日,被告人史小华的亲属分别转账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银行账户26737元、10万元,代被告人史小华退出非法所得。保险公司目前已通知本案涉及的投保客户陆续办理复效手续,使得客户保单利益不受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史小华身为保险公司的聘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代收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11.71万元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财产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案发后,其亲属代为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结合社会矫正单位对被告人史小华作出的审前社会调查结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在对被告人史小华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同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史小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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