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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蝇贪”明目张胆敛财之因

豫南楚民
2017/05/13 07:36:06
两天前 ,一则淮北市烈山区村官刘大伟贪腐1.5亿消息引爆网媒

一个芝麻官贪这么多钱、筒直让人难以置信(不可思义)!
‘蝇贪’肆无忌惮,为所欲为,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同时也折射出当前村官缺乏监督之现状。村官之所以如此明目张胆
敛财笔者粗略归纳以下四个方面原因
一、用人不当:选人用人审查、把关不严,让(想捞油水)投机分子钻了空子:这些人费心机、找尽门路,不惜采取任何手段,通过不正当贿选,得到这顶乌纱帽,他们认为:登上(支书)宝座,掌握了村中大权就有机会与怀着特殊目标而来的开发商“合作共赢”,使自己一跃成为“富得流油”的一方土豪(尤其对于一些城镇郊区村而言);就可以利用可支配资源“我的地盘我做主”,向企业索贿、承揽工程时漫天要价,向开发企业要“份子钱”、“好处费”;通过截留、套取、侵占等方式对惠民政策补助款(雁过拔毛);甚至虚报名单、偷刻印章、复印村民身份证、冒领等方式,或在申请审批过程中“吃拿卡要”、、、、——其敛财花样百出、令人咂舌。

二、监管不力:群众不敢管,上级顾不上管不少村子,村干部都是所谓的“能人”、“强人”,有的通过家族势力甚至黑恶势力维系村组治理秩序。村民大多对其腐败现象“敢怒不敢言”;村民举报付出的成本大而成效微,考虑到还得在村里继续呆下去,整日“低头不见抬头见”,“有的村民反映了情况,去实地调查时又不敢出面举证”,若不是被“欺压”到了绝境,村民是很难不顾一切反抗到底的。尤其严重的是有的‘村贪’染指基层政权,利益输送、使得到好处的上一级监管者成为自己保护(睁只眼闭只眼充耳不闻),更是毫无顾忌

三、缺乏民主:不少地方村民自治’变异为‘村委会自治’。多是村委会说了算,村委会干部(多数时候)不会相互拆台!,他们得到不正当的好处(只要分赃相对合理)就不会自找麻烦,跟支书或村长对着干。

四、法律失控:众所周知,村官与公务员还不是一个概念;而村官作为一级组织的“干部”,并非行政意义上的“党政干部”,“监察”对其难以约束和查处,村官可看作是村民自治机构的“法人”,可又不具备“主体资格”,连《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也很难治到他。法律的威慑力在村官贪腐问题上大打折扣,而这也变相助长了部分村官的肆无忌惮。

纪委和反贪部门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状况,尤其是不少村组干部“非党员”和非公职人员的身份,使党纪国法难以约束和查处。同时由于村组干部腐败案件人多、取证难、成案率低和不计入工作考核等因素,使一些纪检干部办案“有心无力”。

  村组干部贪腐,是群众身边的“零距离腐败”,直接影响着执政党的执政根基。若从根本上杜绝村官成“硕鼠”,政府要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选人用人、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村帐乡管等各项制度。推行村级的政经分离,避免权力的过度集中;健全“不能犯”的机制;落实“不敢犯”的制约;构建“不会犯”的监督网,从源头上遏制村官腐败行为的滋生与蔓延。此外,还得让纪检力量下沉到乡村,切实维护村民正当权益不受侵犯。




目前,刘大伟窝案19名涉案人员均已进入司法程序,数名“保护伞”被查处。其中收受刘大伟38万元贿赂的烈山区原区委书记刘亚、收受刘大伟一辆轿车的烈山区原常务副区长董海波已被判刑。
  安徽省纪委称,这起“小官巨贪”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员众多且持续时间漫长,充分暴露了烈山区和烈山镇党委、纪委落实“两个责任”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特别是烈山区原区委副书记陈振江、烈山镇原党委书记任启飞对刘大伟包庇袒护,收受贿赂、谋取私利,对其已作开除党籍、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据了解,为进一步落实“两个责任”,安徽省委近期出台了《安徽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5年,全省有193个单位或党政领导干部被追究责任,同比增长155%。
  记者获悉,鉴于刘大伟一案暴露出的问题,烈山镇镇长、时任纪委书记因落实监督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烈山区委、区纪委主要负责人被诫勉谈话。
  安徽省纪委相关负责人剖析本案认为,村官巨贪不是一天养成的,必须一方面加大纪律审查力度,坚持惩治腐败零容忍;另一方面切实贯彻“两个责任”,抓早抓小,对腐败苗头露头就打,使刘大伟这类“上有保护伞、下有家族势力”的“基层贪腐共同体”失去滋生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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