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①悲剧!今日清晨清河路东段一环卫老人被卡车撞飞②注意!随县尚市部分道.
1.悲剧!今日凌晨清河路东段一环卫老人被卡车撞飞
随网网友今日爆料:“今晨,7:30左右,路过清河路东段时,看到一环卫工人被卡车撞倒在地,血流不止。现场看到,肇事司机非常紧张,手忙脚乱中拨打了120救援电话。被撞倒地不起的环卫工人是一名老年人,看上去最少有60岁。这个时候倒在地的环卫老人头部依然血流不止,嘴巴还在吱唔吱唔,肇事司机上前凑听,老人好像是在喊:手机,手机……肇事司机开始在老人全身摸个遍,很可惜都没有找到。(是不是老人以为自己快不行了,想跟老伴和子女打个电话告别呢?哎…心痛…)这个时候,曾都医院120救援车赶到了现场,及时对老人进行了止血,然后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了……不知道还来不来得及,真的希望老人没事,能抢救过来……”
大清早看到这一幕,心中着实难受,祈祷老人最后能平安无事。正如网友“咸蛋超人”所说:“各位开大车小车的司机们,在路上开慢点,有时候你一个不留神,就是带走了别人的一生!为了自己和他人生命健康和幸福!请谨慎驾驶!”
2. 随州吴山交通服务站查货一起毒驾
3月9日中午,湖北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吴山交通服务站民警,在该镇东岗街路段正常执勤,13时许民警发现一辆白色未悬挂号牌的小轿车,由唐三公路唐镇方向驶来,车辆行驶轨迹异样,民警高度警惕,遂组织拦截,该车被迫停下。民警在盘问过程中,发现车辆驾驶员胡某精神恍惚,偶尔出现答非所问的状况,民警怀疑其有吸毒违法行为,于是将其带回进行人身安全检查,果不其然,发现其随身携带的钥匙扣内,装有少量白色颗粒物品。民警立即对车辆进行搜查,分别在驾驶室储物箱、座位下及缝隙搜到两小盒白色颗粒物品、吸食毒品的器具及管制刀具一把,民警迅速将案情,向吴山派出所和县禁毒大队汇报,经随县禁毒大队确认,在其车内发现的白色颗粒物品为冰毒,总量大约23克,此案现已移交吴山镇派出所和随县禁毒大队处理。
昨日的新闻中提到,广水查获一起假牌照并毒驾的事件,今日又曝光一起类似事件,这些司机毒驾既是罔顾他人生命安全也是拿自己的生命安全当儿戏,如今,他们理应为如此危险的行为付出代价,也提醒各位司机朋友引以为戒。
3.集中整治不定期 上周再查随州五“酒鬼”
随网网友发帖称:“3月8日至9日,随州交警重拳出击,大力打击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在连续两日的酒驾专项整治行动中,共查获五起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其中一起属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3月8日16时08分,民警在星光一路拦停一辆车牌号为鄂S***19的小型轿车,对驾驶员周某(男,52岁,曾都区柳林镇人)使用吹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7毫克/100毫升,涉嫌酒后驾驶。3月9日10时12分,民警在解放路大十字街查获一辆车牌号为鄂S***86的小型轿车,对驾驶员郭某(男,24岁,随州市万店镇人)使用吹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3毫克/100毫升,涉嫌酒后驾驶。3月9日13时49分,民警在大北街设卡查获一辆号牌为鄂A***64小型轿车,对驾驶员邱某(男,41岁,曾都区东城办事处人)使用吹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毫克/100毫升,涉嫌酒后驾驶。3月9日14时15分,民警在大北街查获一辆号牌为鄂S***97的小型轿车,对驾驶员钦某(男,23岁,随州市淅河镇人)使用吹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5毫克/100毫升,且不能向执勤民警出示驾驶证,涉嫌无证驾驶、酒后驾驶。3月9日14时40分,民警在青年路大桥设卡查获一辆号牌为鄂S***17小型轿车,对驾驶员杜某(男,52岁,曾都区西城办事处人)使用吹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目前驾驶员周某、郭某、邱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以罚款2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驾驶员钦某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以合并罚款2500元并处行政拘留10的行政处罚。杜某醉驾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为随州交警点zan!他们的行动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保障了市民的人身安全,也给广大市民敲响警钟: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4.关于随县尚市部分道路限制通行的公告
为确保2017年随县尚市镇第十一届桃花节成功举办,为确保桃花节景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障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尚市桃花节景区道路实际通行状况,现决定对尚市桃花节期间景区及附近部分道路采取限制通行的管理措施,公告如下:
一、3月17日至3月25日,每天早7:00至19:00点,合厉公路(264省道净明至太山街道)路段大型货车禁止通行。
二、前往景区游玩车辆从尚市景区大门(牌坊)至中心景区,小型车辆一律凭临时通行证进入,无通行证车辆请绕行或到景区指定地点停放,游客到换乘中心乘坐景区大巴进入中心景区。
三、尚市政府已在相关路段设置了相关提示标志,请驶经以上路段的机动车按照公告内容和交通标志、标线通行,并请广大车主积极配合。至公告之日起三日后交警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对违反公告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随网网友今日爆料:“今晨,7:30左右,路过清河路东段时,看到一环卫工人被卡车撞倒在地,血流不止。现场看到,肇事司机非常紧张,手忙脚乱中拨打了120救援电话。被撞倒地不起的环卫工人是一名老年人,看上去最少有60岁。这个时候倒在地的环卫老人头部依然血流不止,嘴巴还在吱唔吱唔,肇事司机上前凑听,老人好像是在喊:手机,手机……肇事司机开始在老人全身摸个遍,很可惜都没有找到。(是不是老人以为自己快不行了,想跟老伴和子女打个电话告别呢?哎…心痛…)这个时候,曾都医院120救援车赶到了现场,及时对老人进行了止血,然后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了……不知道还来不来得及,真的希望老人没事,能抢救过来……”
大清早看到这一幕,心中着实难受,祈祷老人最后能平安无事。正如网友“咸蛋超人”所说:“各位开大车小车的司机们,在路上开慢点,有时候你一个不留神,就是带走了别人的一生!为了自己和他人生命健康和幸福!请谨慎驾驶!”
2. 随州吴山交通服务站查货一起毒驾
3月9日中午,湖北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吴山交通服务站民警,在该镇东岗街路段正常执勤,13时许民警发现一辆白色未悬挂号牌的小轿车,由唐三公路唐镇方向驶来,车辆行驶轨迹异样,民警高度警惕,遂组织拦截,该车被迫停下。民警在盘问过程中,发现车辆驾驶员胡某精神恍惚,偶尔出现答非所问的状况,民警怀疑其有吸毒违法行为,于是将其带回进行人身安全检查,果不其然,发现其随身携带的钥匙扣内,装有少量白色颗粒物品。民警立即对车辆进行搜查,分别在驾驶室储物箱、座位下及缝隙搜到两小盒白色颗粒物品、吸食毒品的器具及管制刀具一把,民警迅速将案情,向吴山派出所和县禁毒大队汇报,经随县禁毒大队确认,在其车内发现的白色颗粒物品为冰毒,总量大约23克,此案现已移交吴山镇派出所和随县禁毒大队处理。
昨日的新闻中提到,广水查获一起假牌照并毒驾的事件,今日又曝光一起类似事件,这些司机毒驾既是罔顾他人生命安全也是拿自己的生命安全当儿戏,如今,他们理应为如此危险的行为付出代价,也提醒各位司机朋友引以为戒。
3.集中整治不定期 上周再查随州五“酒鬼”
随网网友发帖称:“3月8日至9日,随州交警重拳出击,大力打击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在连续两日的酒驾专项整治行动中,共查获五起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其中一起属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3月8日16时08分,民警在星光一路拦停一辆车牌号为鄂S***19的小型轿车,对驾驶员周某(男,52岁,曾都区柳林镇人)使用吹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7毫克/100毫升,涉嫌酒后驾驶。3月9日10时12分,民警在解放路大十字街查获一辆车牌号为鄂S***86的小型轿车,对驾驶员郭某(男,24岁,随州市万店镇人)使用吹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3毫克/100毫升,涉嫌酒后驾驶。3月9日13时49分,民警在大北街设卡查获一辆号牌为鄂A***64小型轿车,对驾驶员邱某(男,41岁,曾都区东城办事处人)使用吹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毫克/100毫升,涉嫌酒后驾驶。3月9日14时15分,民警在大北街查获一辆号牌为鄂S***97的小型轿车,对驾驶员钦某(男,23岁,随州市淅河镇人)使用吹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5毫克/100毫升,且不能向执勤民警出示驾驶证,涉嫌无证驾驶、酒后驾驶。3月9日14时40分,民警在青年路大桥设卡查获一辆号牌为鄂S***17小型轿车,对驾驶员杜某(男,52岁,曾都区西城办事处人)使用吹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目前驾驶员周某、郭某、邱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以罚款2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驾驶员钦某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以合并罚款2500元并处行政拘留10的行政处罚。杜某醉驾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为随州交警点zan!他们的行动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保障了市民的人身安全,也给广大市民敲响警钟: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4.关于随县尚市部分道路限制通行的公告
为确保2017年随县尚市镇第十一届桃花节成功举办,为确保桃花节景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障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尚市桃花节景区道路实际通行状况,现决定对尚市桃花节期间景区及附近部分道路采取限制通行的管理措施,公告如下:
一、3月17日至3月25日,每天早7:00至19:00点,合厉公路(264省道净明至太山街道)路段大型货车禁止通行。
二、前往景区游玩车辆从尚市景区大门(牌坊)至中心景区,小型车辆一律凭临时通行证进入,无通行证车辆请绕行或到景区指定地点停放,游客到换乘中心乘坐景区大巴进入中心景区。
三、尚市政府已在相关路段设置了相关提示标志,请驶经以上路段的机动车按照公告内容和交通标志、标线通行,并请广大车主积极配合。至公告之日起三日后交警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对违反公告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家装活动
- 家装攻略 | 装饰你美丽的卫生间05-26
- 家装攻略 | 高层住宅几层最好 <四>05-27
- 家装攻略 | 你家的庭院也可以这样設計噢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