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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解语人
2016/12/26 16:25:28
  (一)法定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都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时,直接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二)约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对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处分以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并优先于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又称有契约财产制度。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我们通俗讲的“婚前财产协议”。 二、夫妻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在婚前两个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财产各自所有,符合法理。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赔偿后会产生纠纷就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的财产权处分的纠纷。   从法理上看,由于身体伤害所获得的赔偿金与补偿金并非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劳动所得,而是为照顾解决夫妻间一方因生活上的特殊需要或健康状况而作出的赔偿或者补偿费。从实际发展来看,它与身体伤害一方的人身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如果丧失了这笔赔偿或者补偿,有可能致其产生生存危机。所以,身体伤害所获得的赔偿,是对受害者的抚慰和治疗的专门费用,其赔偿的对象和条件是特定的。所以它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也不得分割。   (三)遗嘱或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般来说,婚姻不是两个人的事情,而是两个家庭的结合,但是一旦领证,那么从法律上来看,已经成立了姻亲的法律家庭关系。婚姻和继承是密不可分的,讨论夫妻财产也就绕不开遗产的归属。另外,中国传统习俗中的彩礼也是夫妻财产中需要关注的部分。   《婚姻法》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另外,对于彩礼应充分考虑当地风俗,如果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如个人的衣服、鞋帽等,应当属于夫妻特有财产。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也将个人专用的生活物品,作为个人财产处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且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如贵重的首饰等,即使为一方专用,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归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一方特别需要而购买的生活用品或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不方便或者不适宜使用的生活用品,具体而言,大致包含以下内容:(1)仅限于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专用的物品,即夫妻一方特有的财产。如(2)财产价值不大,不属于贵重财产的日常生活用品,如鞋、帽、衣服及有些价值不大的图书手机、专用的佩物、饰件等。(3)仅限于生活的用品,指夫妻日常生活中所需的物品,不动产如房屋、存款、无形财产不属个人生活用品。职业需而购置的手提电脑、交通工具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认定是否属于个人生活用品。(4)由夫妻双方约定的、归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仅限于该生活用品由一方的单独利益使用的,但是由一方使用,而为家庭生活共用服务的除外,如因妻子单独使用的洗衣机、吸尘器等不能列入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福利财产、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三、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   作为个人最基本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和奖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对于在未来明确可以取得一定的收益,但收益金额暂未确定的,也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但由于离婚时具体收益金额无法确定,因此无法进行实体分割,可待该收益金额确定后,按离婚后财产纠纷另案起诉。或者参照民法中不可分物的分割方法,聘请专业人员对该知识产权的预期利益进行估价,由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折价补偿。   (四)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只归一方,那么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赠与所得归夫妻共同所有。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包括但不限于: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5.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孙杰律师,微信及电话1768378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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