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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关于对《医疗保险缴费提示》老吴发帖后网友质疑问题的回馈

风中相伴
2016/01/05 12:28:31
老吴曾在论坛发表过关于怎样交医保的一些帖子,如《医疗保险缴费提示》等。http://www.suizhoushi.com/thread-632409-1-1.html 这些帖子在网友中带来一些反响。但实际情况在随州市范围却不是这么做。这样一来在网友中也引起了一些质疑,有人不免怀疑:难道是老吴在论坛中这么严肃的场合不负责任地胡说八道?    有一个叫“老四”的网友看到老吴的帖子后,去随州市医保局就自己的类似问题咨询了此类情况,但是医保局的答复却与老吴的说法大相径庭。医保局的人答复的大概意思是:随州市的医保缴费必须达到25年,而随州市成立医保局的时间是在2000年。所以,不论是退休人员还是没有退休的人,从2000年作为起算时间,均达不到25年的缴费标准。不分什么“视为缴费”和“实际缴费”。    听到这些,老吴可就犯难了:如果网友听信了老吴的话,将来如果真的出现麻烦责任只能是网友自己承担。为此,老吴只能说让网友自己考虑在累计25年的基础上是继续交还是不交。因为这事不是出现在老吴身上,如果是老吴自己,可能会以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方式讨个说法。毕竟老百姓没有那么多的精力和法律知识来与之抗衡,也没有使人相信的法律环境能得到切实的保护。    老吴想了想,如果按照医保局这个说法,打个比方说:有人在2000年60岁办理退休,不计算视为缴费年限,那么他在退休后的医保费从2000年算起就要交到2025年。这样算来这人在2025年就应该是85岁了。老吴不知道这人有没有福气等到不再缴费的那一天。    不过老吴要说的是,退休职工不缴纳医保费是写入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这个《社会保险法》是经过我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效力高于其他法规规章和地方法规。如果不按此执行,除非这一法律作出相应修改。    咱们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一、我国《社会保险法》第27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中这样解释: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    3.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    这里所说的“累计缴费”,是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达到国家规定年限,但不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缴费年限。之所以限定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是因为本条就是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中一部分人——退休人员退休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一个特殊规定。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其特殊性:(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在改革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制度的背景下建立起来的,和以前的制度有一定政策连续性;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别是2007年、2003年开始建立起来的。(2)参保对象不同,三项制度分别覆盖城镇就业人员、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3)筹资水平不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远高于其他两项制度。累计缴费年限,不同于连续缴费年限,包括个人在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也包括个人在不同统筹地区的缴费年限。    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2013年12月1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规定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上款所称视同缴费年限,指本条例施行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关于医疗保险这一块,随州市政府曾经作出过一些规定,如,2012年7月27日发布施行的《随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随政发〔2012〕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设立最低缴费年限。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实际连续缴费年限满25年(300个月)的不再缴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只是地级市的随州市政府下发的文件,不属于省级以上的地方性法规,甚至连规章都算不上。而且地级市政府根本就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其所下发的文件只能算是规范性文件,除对法律法规在本地的细化外,其他与之相违背的规定不能成为执行依据。况且这些文件除规定25年的缴费年限外,其他内容与我国的基本法律相抵触。作为全国的基本法律,理应适用我国《社会保险法》及配套法规等有关规定。    当然,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快速到来,将来有可能政策发生一些调整,也许让退休人员缴纳医保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那是后话,起码在当下现行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另外,2015年3月15日修改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根据我国“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立法原则,老吴认为这些文件除缴费时间外,其他规定因与法律相抵触在当下是不适用的。对此,我国《立法法》均有具体的规定。大家可以好好看看这些法律。也希望有关机关对不合时宜的规范性文件依法作出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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