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外滩任性的开发商,无为的地方官,无助的小区业主
任性的开发商
不作为的地方官
无助的小区业主
我们是湖北省随州市世纪外滩的业主,世纪外滩在规划建设时,看似一个很好 的居住小区,楼房高楼交错,绿化面积也多,入住之后却令居民苦不堪言:
一, 开发商在规划时,消防通道说是柏油路,可建好后是水泥路,现在已是高低不平,找规划局和房产局问由,官员说管不了,找开发商。
二, 开发商将原规划为人防工程兼停车场,开发商说商场由购物中心自己建设说改就改,人防工程质量不过关,开发商跑跑关系就过关了。
三, 世纪外滩东区地下室,几百辆车的停车场没有消防下水管道,但是也验收过关。
四, 世纪外滩1,2,3,7,13,15,凡是有架空层的地方全改成商品房出售,开发商交了点土地出让金,就把业主共有面积占用了,也没人管。
五, 小区原规划9层楼房,开发商为了经济利益花钱找规划局改成23层,所有业主反对,找政府理论,没有人管,开发商正在强行盖楼。
六, 小区消防通道根本没有消防车宽,消防车进小区连弯都拐不了。
七, 小区周边围墙倒塌地面塌陷开发商不管,外墙渗水,楼面渗水也不管。
八, 小区监控稀少,覆盖面一半都达不到,并且多损坏。
九, 规划时小区有862个停 车,实际建成只有500个车位,这500个车位中还包括绿化带上180多个(规划上没有的)
十, 整栋楼下水堵塞,本来是开发商的责任,开发商说是物业的责任。
十一, 电梯维修,没办房产证,没有维修基金,电梯坏了开发商不管。
十二, 规划时,每个单元口应有单元门,建成却没有。
十三, 小区规划大,规划时是电子控制,人车分流,实际靠物业保安维持进出车辆和人同进出。
十四, 遇上下雨天气,小区到处积水,有的地方根本不能走路,无人管。
十五, 开发商随意将小区的绿化带安装自己 超市的速冻机,风机,空调机,还占用了大面积的消防通道 ,噪音扰民,业主投诉到政府职能部门也无人管。
十六, 1:私自将29号楼(公示上说是65号楼),原设计9层商酒店,由于开发商觉得开发价值不够大,多次找规划局将规划调整为23层住宅楼,新增面积5424平米。由于新楼形状不规则,占用空间较大,业主们担心,盖楼一旦落成,将给小区住户的出行等带来不便,且人车拥挤,给安全带来隐患。
十七, 2:在西区大门入口往里100米处,违规出售2层小区内房产改建为幼儿园(已落成),并违规占用业主绿化用地约400平方米。并伴有幼儿园噪音和出行交通不便(很多家长开车进小区接送小孩)。
十八, 3:西区32号楼旁按规划本是绿地,后违规建了2层楼宇约400平米作为垃圾站及配电房(规划图上没有,购房时房产商也没说告知业主)。垃圾站夏天那味道自不必说,环卫垃圾车进出小区也给业主造成诸多不便。
十九, 4:以前买房时规划在7号及15号楼1层建老年活动室,现物业公司及开发商想将1层做为商品房出售,并违规在西区占用绿地建老年活动室。
二十, 5 、30号楼当时合同上面有地下停车场,现在没有建
二十一, 6、开发商私卖车位,小区内所有停车位,不论地上还是地下,还是绿化带所有车位一律出售
二十二, 7、小区内垃圾成堆;
二十三, 8、视频监控大多损坏,安全无保障;
二十四, 9、小区内堆放建筑用楼板,占用公共用地,
二十五, 10、对业主反映的问题推诿,不切实解决
二十六, 11、小区内公共设施损坏,无人管(比如喷泉,视频,路面坑洼积水)
二十七, 12、买房时承诺送入户花园,现在反悔,算住房面积,必须补交房款
二十八, 13、 67号楼二单元一搂人防被私自出售!现已装修居住.
恳请纠正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彻查随州市城乡规划局的专职行为及可能存在的利益链条
尊敬的各级领导:
我们是随州世纪外滩26号,27号,28号楼业主。我们举报随州市城乡规划局违法擅自更改规划,严重损害群众利益,请求组织彻查相关责任人的渎职行为及背后可能存在的利益链条。基本情况是:
随州市城乡规划局为迎合世纪外滩开发商的利益,擅自将拟新建的29号楼(以下称争议楼房)的规划由9层变更为23层。如此重大的规划修改随州市城乡规划局没有依法举行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也没有在利害关系人聚居地(即世纪外滩小区)张贴任何公示,我们这些利害攸关的业主根本无从有效获规划的重大修改。当我们主张权利时,随州市规划局辩称其曾经在官网上公示过上述规划调整情况。但我们完全不能认同这种回答,认为随州市城乡规划局完全背离群众路线和”三严三实“要求,属于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严重不正之风。
首先,随州市城乡规划局用权过于”任性“。依法行政是对政府部门用权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50条第2款规定:”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地,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但其却并没有这样做。退一万步讲,即使认为上述条文中出现了表示列举未尽的“等”字,将其解释为法律认可采用听证会以外的其他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但这“其他的形式”也应遵循该条文的立法目的。该条文的立法目的是什么?应该是尽可能地让利害关系人知悉并充分表达意见。而如何才能尽可能的让利害关系人知悉,则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选择措施。在利害关系人范围广泛,难以确定的情况下,采用网络公告,报级公告等方式可以被法律认同,但在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有限且很明确的情况下,采用逐一通知或在利害关系人聚居区内张贴公告等方式,才能被认为符合立法目的。这种行政成本极小而告知效果极好的方式,随州市城乡规划局却不愿意采取,宁可选择在其官网上一挂了之。随州市城乡规划局固然可以辩称网络公告的受众范围广泛,但关键的问题不在于无效受众的广泛,而在于要让范围已经明确的利害关系人知晓。平心而论,有几位住户会每天浏览规划局的官网呢?恰恰相反,群众本着对政府公信力的信赖,不会每天担心吊胆地浏览规划局官网以查看规划是否朝令夕改。更让人不能理解的是随州市城乡规划局网公示的争议楼房号为“随州世纪外滩65号楼”,但该楼号并不存在,其实际所指应是“29号楼”。这种张冠李戴的做法,更是达不到公示的目的,其不管是无心之过还是有意为之,均不能得到法律认可。因此,我们认为,随州市城乡规划局行使规划修改权过于随意,不符合程序正当性的要求,属于典型的“任性”用权。
其次,随州市城乡规划局敷衍群众,更改规划的理由过于简陋,牵强。《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因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二)因实施重大甚而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三)经评估确需修改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随州市城乡规划局在其官网上公布的修改规划的原因是“不得于城市节点景观的营造,为打造城市交叉口景观,需增加建筑高度,拟对原审批65号楼的高度进行调整,增加建筑面积5424平方米。”很显然,其修改原因不属于前述条文的第(一)项和第(二)项,那么属于第(三)项,其应公布评估机构,评估过程和评估报告,如果属于第(四)项,则应列明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但随州市城乡规划局没有或者是不屑于向利益相关方做这些工作。事实上,在争议楼房所处道路交叉口周边,低于6层的房屋比比皆是,为什么都不损害交叉口景观,唯独争议楼低于23层就损害交叉景观呢?随州市城乡规划局对此根本没有也不可能说清楚。总之,随州市城乡规划局没有向群众“说清楚”的意识,反而以简陋,牵强的理由敷衍群众,于法无据,当然不能令人信服。
最后,随州市城乡规划局心中只有开发商而无群众,根本不考虑修改规划将带来的严重后果。争议楼房从规划中的9层陡增为23层,意味着将新增100多住户(含一楼商铺),加上毗邻的三栋楼房住户,不足4000平米的土地共要容纳400多住户,容积率将超过国家规定的5倍。拥挤不堪的环境除严重影响住户的舒适度和正常生活外,还将造成消防通道狭窄甚至堵塞,极 不利于消防安全。一旦发生火灾,这4000平米土地将沦为外援进不来,逃生出不去的死亡火海,后果不堪设想。如果等那时再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代价是否太惨重,教训是否太沉痛?我们向随州市城乡规划局反映这些问题其并不以为意,反而总是强调开发商已向政府缴纳了土地占用金,规划已经更改,不可能再恢复。这种屁股严重坐歪的做法,真是让人寒心。
尊敬的各位领导,当前,全党正在进行“三严三实”教育,习近平总书记谆谆告诫领导干部“要知晓为官做事尺度”,”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越界,越轨”。但是,随州市城县规划局却罔顾中央要求,“任性”用权,损害群众利益。在向随州市城乡规划局反映情况,要求合理解决时,其官僚主义作风依然浓烈。例如,小区“规划设计条件”应属公开事项,特别是作为小区业主更应该有知情权,我们想了解有关情况,先后3次上门要求查看资料,但随州市城乡规划局总是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本来有关市领导曾表态:开发商在与业主达成协议前,不得施工,要求规划部门调节落实。但目前开发商仍强行施工,争议楼房工程已完成了基桩试压测试,后续工作正在进行。开发商还恐吓业主代表,扬言“谁挡其财路,就对谁不客气”。我们向随州市城乡规划局反映,却没有任何效果。随州市规划局违法作为在前,尸位素餐在后,哪里还有一点儿践行群众路线的影子?!更需警惕的是,这种“任性”用权,肆意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往往会为权力寻租埋下重大隐患,为腐败大开方便之门。在此,我们恳请组织纠随正随州市城乡规划局违法擅自修改规划的行为,彻查相关责任人的渎职行为及其背后可能存在的利益链条!
不作为的地方官
无助的小区业主
我们是湖北省随州市世纪外滩的业主,世纪外滩在规划建设时,看似一个很好 的居住小区,楼房高楼交错,绿化面积也多,入住之后却令居民苦不堪言:
一, 开发商在规划时,消防通道说是柏油路,可建好后是水泥路,现在已是高低不平,找规划局和房产局问由,官员说管不了,找开发商。
二, 开发商将原规划为人防工程兼停车场,开发商说商场由购物中心自己建设说改就改,人防工程质量不过关,开发商跑跑关系就过关了。
三, 世纪外滩东区地下室,几百辆车的停车场没有消防下水管道,但是也验收过关。
四, 世纪外滩1,2,3,7,13,15,凡是有架空层的地方全改成商品房出售,开发商交了点土地出让金,就把业主共有面积占用了,也没人管。
五, 小区原规划9层楼房,开发商为了经济利益花钱找规划局改成23层,所有业主反对,找政府理论,没有人管,开发商正在强行盖楼。
六, 小区消防通道根本没有消防车宽,消防车进小区连弯都拐不了。
七, 小区周边围墙倒塌地面塌陷开发商不管,外墙渗水,楼面渗水也不管。
八, 小区监控稀少,覆盖面一半都达不到,并且多损坏。
九, 规划时小区有862个停 车,实际建成只有500个车位,这500个车位中还包括绿化带上180多个(规划上没有的)
十, 整栋楼下水堵塞,本来是开发商的责任,开发商说是物业的责任。
十一, 电梯维修,没办房产证,没有维修基金,电梯坏了开发商不管。
十二, 规划时,每个单元口应有单元门,建成却没有。
十三, 小区规划大,规划时是电子控制,人车分流,实际靠物业保安维持进出车辆和人同进出。
十四, 遇上下雨天气,小区到处积水,有的地方根本不能走路,无人管。
十五, 开发商随意将小区的绿化带安装自己 超市的速冻机,风机,空调机,还占用了大面积的消防通道 ,噪音扰民,业主投诉到政府职能部门也无人管。
十六, 1:私自将29号楼(公示上说是65号楼),原设计9层商酒店,由于开发商觉得开发价值不够大,多次找规划局将规划调整为23层住宅楼,新增面积5424平米。由于新楼形状不规则,占用空间较大,业主们担心,盖楼一旦落成,将给小区住户的出行等带来不便,且人车拥挤,给安全带来隐患。
十七, 2:在西区大门入口往里100米处,违规出售2层小区内房产改建为幼儿园(已落成),并违规占用业主绿化用地约400平方米。并伴有幼儿园噪音和出行交通不便(很多家长开车进小区接送小孩)。
十八, 3:西区32号楼旁按规划本是绿地,后违规建了2层楼宇约400平米作为垃圾站及配电房(规划图上没有,购房时房产商也没说告知业主)。垃圾站夏天那味道自不必说,环卫垃圾车进出小区也给业主造成诸多不便。
十九, 4:以前买房时规划在7号及15号楼1层建老年活动室,现物业公司及开发商想将1层做为商品房出售,并违规在西区占用绿地建老年活动室。
二十, 5 、30号楼当时合同上面有地下停车场,现在没有建
二十一, 6、开发商私卖车位,小区内所有停车位,不论地上还是地下,还是绿化带所有车位一律出售
二十二, 7、小区内垃圾成堆;
二十三, 8、视频监控大多损坏,安全无保障;
二十四, 9、小区内堆放建筑用楼板,占用公共用地,
二十五, 10、对业主反映的问题推诿,不切实解决
二十六, 11、小区内公共设施损坏,无人管(比如喷泉,视频,路面坑洼积水)
二十七, 12、买房时承诺送入户花园,现在反悔,算住房面积,必须补交房款
二十八, 13、 67号楼二单元一搂人防被私自出售!现已装修居住.
恳请纠正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彻查随州市城乡规划局的专职行为及可能存在的利益链条
尊敬的各级领导:
我们是随州世纪外滩26号,27号,28号楼业主。我们举报随州市城乡规划局违法擅自更改规划,严重损害群众利益,请求组织彻查相关责任人的渎职行为及背后可能存在的利益链条。基本情况是:
随州市城乡规划局为迎合世纪外滩开发商的利益,擅自将拟新建的29号楼(以下称争议楼房)的规划由9层变更为23层。如此重大的规划修改随州市城乡规划局没有依法举行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也没有在利害关系人聚居地(即世纪外滩小区)张贴任何公示,我们这些利害攸关的业主根本无从有效获规划的重大修改。当我们主张权利时,随州市规划局辩称其曾经在官网上公示过上述规划调整情况。但我们完全不能认同这种回答,认为随州市城乡规划局完全背离群众路线和”三严三实“要求,属于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严重不正之风。
首先,随州市城乡规划局用权过于”任性“。依法行政是对政府部门用权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50条第2款规定:”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地,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但其却并没有这样做。退一万步讲,即使认为上述条文中出现了表示列举未尽的“等”字,将其解释为法律认可采用听证会以外的其他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但这“其他的形式”也应遵循该条文的立法目的。该条文的立法目的是什么?应该是尽可能地让利害关系人知悉并充分表达意见。而如何才能尽可能的让利害关系人知悉,则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选择措施。在利害关系人范围广泛,难以确定的情况下,采用网络公告,报级公告等方式可以被法律认同,但在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有限且很明确的情况下,采用逐一通知或在利害关系人聚居区内张贴公告等方式,才能被认为符合立法目的。这种行政成本极小而告知效果极好的方式,随州市城乡规划局却不愿意采取,宁可选择在其官网上一挂了之。随州市城乡规划局固然可以辩称网络公告的受众范围广泛,但关键的问题不在于无效受众的广泛,而在于要让范围已经明确的利害关系人知晓。平心而论,有几位住户会每天浏览规划局的官网呢?恰恰相反,群众本着对政府公信力的信赖,不会每天担心吊胆地浏览规划局官网以查看规划是否朝令夕改。更让人不能理解的是随州市城乡规划局网公示的争议楼房号为“随州世纪外滩65号楼”,但该楼号并不存在,其实际所指应是“29号楼”。这种张冠李戴的做法,更是达不到公示的目的,其不管是无心之过还是有意为之,均不能得到法律认可。因此,我们认为,随州市城乡规划局行使规划修改权过于随意,不符合程序正当性的要求,属于典型的“任性”用权。
其次,随州市城乡规划局敷衍群众,更改规划的理由过于简陋,牵强。《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因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二)因实施重大甚而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三)经评估确需修改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随州市城乡规划局在其官网上公布的修改规划的原因是“不得于城市节点景观的营造,为打造城市交叉口景观,需增加建筑高度,拟对原审批65号楼的高度进行调整,增加建筑面积5424平方米。”很显然,其修改原因不属于前述条文的第(一)项和第(二)项,那么属于第(三)项,其应公布评估机构,评估过程和评估报告,如果属于第(四)项,则应列明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但随州市城乡规划局没有或者是不屑于向利益相关方做这些工作。事实上,在争议楼房所处道路交叉口周边,低于6层的房屋比比皆是,为什么都不损害交叉口景观,唯独争议楼低于23层就损害交叉景观呢?随州市城乡规划局对此根本没有也不可能说清楚。总之,随州市城乡规划局没有向群众“说清楚”的意识,反而以简陋,牵强的理由敷衍群众,于法无据,当然不能令人信服。
最后,随州市城乡规划局心中只有开发商而无群众,根本不考虑修改规划将带来的严重后果。争议楼房从规划中的9层陡增为23层,意味着将新增100多住户(含一楼商铺),加上毗邻的三栋楼房住户,不足4000平米的土地共要容纳400多住户,容积率将超过国家规定的5倍。拥挤不堪的环境除严重影响住户的舒适度和正常生活外,还将造成消防通道狭窄甚至堵塞,极 不利于消防安全。一旦发生火灾,这4000平米土地将沦为外援进不来,逃生出不去的死亡火海,后果不堪设想。如果等那时再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代价是否太惨重,教训是否太沉痛?我们向随州市城乡规划局反映这些问题其并不以为意,反而总是强调开发商已向政府缴纳了土地占用金,规划已经更改,不可能再恢复。这种屁股严重坐歪的做法,真是让人寒心。
尊敬的各位领导,当前,全党正在进行“三严三实”教育,习近平总书记谆谆告诫领导干部“要知晓为官做事尺度”,”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越界,越轨”。但是,随州市城县规划局却罔顾中央要求,“任性”用权,损害群众利益。在向随州市城乡规划局反映情况,要求合理解决时,其官僚主义作风依然浓烈。例如,小区“规划设计条件”应属公开事项,特别是作为小区业主更应该有知情权,我们想了解有关情况,先后3次上门要求查看资料,但随州市城乡规划局总是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本来有关市领导曾表态:开发商在与业主达成协议前,不得施工,要求规划部门调节落实。但目前开发商仍强行施工,争议楼房工程已完成了基桩试压测试,后续工作正在进行。开发商还恐吓业主代表,扬言“谁挡其财路,就对谁不客气”。我们向随州市城乡规划局反映,却没有任何效果。随州市规划局违法作为在前,尸位素餐在后,哪里还有一点儿践行群众路线的影子?!更需警惕的是,这种“任性”用权,肆意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往往会为权力寻租埋下重大隐患,为腐败大开方便之门。在此,我们恳请组织纠随正随州市城乡规划局违法擅自修改规划的行为,彻查相关责任人的渎职行为及其背后可能存在的利益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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