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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

  • 金钟报国  2013-8-29 01:12

    中华民族复兴:现代三大思潮的共同梦想

    近代以来,不同世代、不同流派的思想精英都在期盼中华民族尽早从苦难的深渊中走出,重新崛起于世界舞台。激进主义、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代表着在民族劫难中抗争民族厄运、挺直民族脊梁、实现民族复兴的三种路向与诉求。“三大思潮”展示了别具特色的思想个性但又有着某些“共同观念”,其中,对实现国家富强目标的关怀、对实现民族复兴的向往,成为各思想流派的“最大公约数”与最基本共识。
    1、近代中国的自由主义,既主张个体自由,主张每个个体有追求幸福的权利,又强调每个民族成员对国家富强、民族发展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严复、梁启超等人引介自由主义,在很大程度上是将其作为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手段。严复在1895年发表的《原强》一文中指出:“夫所谓富强云者,质而言之,不外利民云尔。然政欲利民,必自民各能自利始;民各能自利,又必自皆得自由始。”在他看来,自由是西方国家实现富强的本源,也将成为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利器。他预言,如果实施斯密《原富》所倡导的经济自由主义,20世纪后中国将与美国并驾于国际舞台,“将地大气厚者,为文明富庶之所钟焉。然则雄宇内者,非震旦,即美利坚也”(《严复集》第894页)。
    梁启超作为移植西方自由主义的 ...查看全文
  • 金钟报国  2013-7-30 17:10

    常回家看看岂能成为买卖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施行后,“常回家看看”成为子女赡养父母的一项重要内容。一种新型的服务也随之在淘宝网上流行起来,不少网店纷纷推出“代看望老人”服务,收费标准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 ——《半月谈》“常回家看看 ”入法,是法律再次申明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重要性。赋予了老年人要求与其分开居住的子女履行看望或问候义务的权利。但法律却未明确规定看望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首先,根据《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看望老人是子女履行法定赡养义务的重要内容,看望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不能任由当事人随意决定,更不能通过有偿方式来买卖义务的履行。其次,赡养义务具有强烈的身份属性及伦理性,赡养义务是由父母和子女之间特定的人身关系所引起的,具有鲜明的伦理性,而义务的履行方式也只适用于伦理范围许可之内。再次,看望老人,与老人进行情感交流和沟通是赡养老人的重要内容,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赡养方式逐渐由传统意义上的物质性赡养转变成精神赡养。为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应当有所为。首先,从法律规范上进一步明确看望老人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强化赡养人的法定义务,规范相应行为,杜绝买卖赡养义务现象的出 ...查看全文
  • 金钟报国  2013-7-30 17:09

    时代尖兵:民主是我们党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

    我们党为什么能以弱胜强,从胜利走向胜利?一个重要原因是党能依靠党内民主,敢于正视并勇于纠正错误。党不可能永远正确,党内对中央决策出现争议是正常的,也只有通过争议辩论,才能去伪存真,达到教育并统一全党思想的目的;如果以维护“党的纪律”、“中央权威”为借口,强行压制争议,必然会扼杀党内民主,造成“万马齐喑”的局面,损害党的事业。土地革命时期,当时的中央错误执行共产国际指示,在敌强我弱的情况下,把目标放到“工人运动”和“攻打大城市”上,使革命遭遇重大挫折。毛泽东经过正反两方面的思考,断然否定中央的错误主张,将起义队伍带到敌对势力相对薄弱的井冈山地区,不仅为党保留了革命火种,还由此站稳脚跟、扭转危局。实践证明,如果全党不打破对中央的迷信,固守其错误主张,必然是死路一条。当然,毛泽东也为坚持真理付出惨痛代价,曾多次受到排挤,一度成为“光杆司令”。回顾党的历史,这样的案例很多很多,也正是因为有许多像毛泽东这样的,为坚持真理而不惜牺牲的共产党人,我们党才没有被淘汰出局。我们同时发现,国民党严密封锁造成的“红色割据”,恰恰成就了中国革命,因为在这一时期,中央提出的错误主张,由于“红色割据”很难得到有效 ...查看全文
  • 金钟报国  2013-7-24 11:46

    随县终于承认均川镇受灾了坑爹啊现在才承认

    金鸣 刘超春报道:面对近期持续的干旱,随县均川镇科学安排生产,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抗旱保生产工作,力保农业受灾不减产,农民受灾不减收。 今年均川镇种植水稻4.2万余亩,其中受旱面积1.5万余亩,全镇4座小(一)型水库和10座小(二)型水库都已低于死水位,6421口堰塘有80%已干涸,镇内唯一的均河已经断流。尤其是郭家岗、 冲、陶家楼、富家棚、珍珠庙、盛茂冲等村受旱比较严重。
    指导群众开展抗旱救灾。面对历史罕见的干旱,该镇成立了抗旱领导专班,镇上包村干部每天深入旱区,掌握灾情,指导群众开展抗旱工作。其次,积极争取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对水源条件差的村,主要通过打井提取地下水抗旱。对受旱严重的富家棚、郭家岗、 冲、陶家楼等10余个村的群众送饮用水20余车,确保了人畜安全饮用水。此外,对水库、山塘、水井等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合理调度,科学调配,有效控制水源,最大程度地提高现有水资源的利用率。
    同时,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自2007年以来,均川镇均没超过35mm的降水量,目前,有10个村水井干枯现象严重。 早在4月,镇政府就召开了调整种植结构春播现场会,引导农民发展避灾农业,指导群众因地制宜地改种红粮、玉米等作物,确保 ...查看全文
  • 金钟报国  2013-7-9 16:57

    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

    权力具有腐蚀性,缺乏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权力的暗箱操作创造了以权谋私的可能空间,给权力腐败提供了便利条件。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权力机制比较健全、权力运行程序比较严密的条件下,权力运作的“任意裁量”空间较小,就难以有更多的缝隙搞权力谋私。在现代社会,一个政党要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有效开展工作,推动事业发展,必须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推进政务公开,增加透明度。  位于北欧的芬兰被公认为是世界上最廉洁的政府。公务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现象在今天的芬兰极为罕见。芬兰专门研究腐败问题的政治学博士鲍拉拉提胡宁说,在芬兰历史上官员腐败问题也曾一度成为畅销报纸的头条。而现在,芬兰却成为世界上最清廉的国家。其主要原因是公开透明的权力运行机制、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深入人心的廉洁文化的影响。在芬兰,透明和公开是政府的一个主要原则。公共部门的一切都要公开,以自觉接受市民和媒体的监督。政府档案馆以及公共部门的所有档案材料不仅对专家和研究人员开放,同时也对新闻界和公众开放。公民在需要时可以通过这一途径了解政府部门的有关情况,从而有效地防止政府部门产生腐败现象。社会的透明程度也 ...查看全文
  • 金钟报国  2013-6-24 01:05

    叶竹盛:纪律与法律之间的“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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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规”的复杂面目
      多年以后回顾中国的反腐史,“双规”一定是一个关键词。这个词进入公众视野主要有两种场合:一是有关部门宣布某官员“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组织调查”,这往往意味着一个官员政治生涯的结束、囚狱的开始,这种情况常常会引来公众一片“欢欣鼓舞”;二是每当“双规”中的官员因各种原因丧命,官员家属、学者、律师便会提出百般质疑,而公众的心态则往往在“活该”和“无视”之间摇摆。
      近期,“双规”也正是以这种两种舆论反响截然相反的方式,分别因“刘铁男案”和“於其一案”进入公众视野。去年底,媒体人罗昌平在微博上实名举报原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涉嫌贪腐,在公众经过近半年的等待和各种揣测之后,“双规”消息正式发布。接踵而来的是,公众为“打老虎”的反腐势头没有减弱而“欢呼”,罗昌平传奇般的微博实名举报“历程”也被媒体细细盘点。
      今年4月份,温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於其一在“双规”期间猝死,一说是“洗澡期间摔倒”身亡,一说是“溺水死亡”。家属发现於其一身上存在“大面积损伤”。事后,当地市委成立专案组对事件进行调查。
      “双规”在制度上的定义是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行政监察条例》中所规定的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双规”在正式文件中也称作“两规”。1997年,《行政检察法》通过,将原条例中“规定”改为“指定”,因此有了“两指”的说法。1993年,中纪委和监察部合署办公,因此在实践中,一般很难区分“双规”和“两指”。
      “双规”在一系列反腐大案中,发挥了显著成效,陈希同、胡长青、成克杰、陈良宇等案都在“双规”这一“反腐利器”之下,迎刃而解。
      在中纪委制度反腐专家李永忠看来,“双规”是当下反腐败斗争所需要的,是为了适应目前中国严峻的反腐形势而创造的一种“举世无双”的反腐战术,“没有比‘两规’更厉害的做法了”。李永忠曾在地方当纪检监察室主任8年,大约一两成的案件动用“双规”手段,查办的所有案件“均告破”。
      一方面是“反腐利器”,一方面是“致命黑洞”。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双规”便笼罩着神秘的面纱,以复杂的面目示人。
      “反腐利器”的铸成
      那么,区别于司法程序的“双规”是如何发挥反腐奇效的呢?这首先与“双规”隐秘的办案地点有关。
      1998年,中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依法采用“两指”“两规”措施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双规”场所不能设置在司法机关的办公、羁押场所和行政部门的收容遣送场所,且不能修建用于“两指”和“双规”的专门场所。2001年,中纪委再次下发文件,要求“双规”地点“必须选在能够确保安全的地方,一般应选在具有安全防范条件的平房或者楼房的一层”。
      据介绍,酒店、招待所、军事基地,甚至是普通民居都可能成为“双规”场所。《南风窗》记者询问过多名刑事律师,他们所代理的官员贪腐案件的被告人,大多在特定的酒店或招待所房间里接受“双规”。
      中央党校教授林喆曾参观过地方纪委一处“双规点”,据她介绍,“双规点”的布置类似酒店的标准间,只是房间内的所有尖锐处都用橡皮包裹起来,防止意外发生。人民网曾刊登了一组由探访过中纪委设在大山深处的一处“办案基地”的人士拍摄的照片,显示该守卫森严的基地配备有询问室、心理测试室和侦查指挥室。
      “双规”的第二个特点是纪委办案小组和司法机关相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主要是因为大多小组成员是临时从不同的单位抽调的,相互之间大多原本不相熟,因此排除了人际关系等因素的干扰。
      中纪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两规”措施的通知》中规定:“陪护人员从党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中挑选,也可商请有关国家机构选派。对陪护人员要认真培训,明确责任,严格纪律。”曾有媒体报道称,“每‘双规’一人,少说有6~9人分早中晚3班24小时全程陪护,夜间陪护不能睡觉。”
      一位不愿具名的纪委工作人员告诉《南风窗》记者,如果严格按照规定,“双规”时限不能超过案件调查时限,也不能使用刑讯逼供等手段,并且应当保持一定的公开性,即“24小时通知”等规定,那么“双规”实际上和目前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所能使用的手段相差不大,因此效果也应当差不多。但是为什么“双规”仍然未被放弃使用呢?该人员分析,一是“双规”相对司法手段具有更高的隐秘性,即使其间动用了“非常规”手段,也很难发现和追究。更重要的是,“检察机关办案的话在有些东西的度上很难把握得住”。
      李永忠向《南风窗》记者总结了“双规”之所以具有很大震慑力的原因。他根据自己办案经验和研究结果总结出了“双规”的一个道理和三大定律。一个道理就是,贪腐群体因为经济利益结合在一起,但是对他们而言“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三大定律,一是“马桶定律”,官员被带离权位,相当于屁股离开马桶,臭味就会立刻散发出来,犯罪迹象随之呈现;二是“树倒猢狲散定律”,被“双规”官员与其他涉案人员相互孤立后,“猢狲”们就会惊慌失措,很容易各个击破;三是“信息不对称定律”,“双规”后,官员和外界失去联系,贪腐的攻守同盟就自动瓦解。
      “双规”的威力足以让每个官员闻之色变,这一点甚至被用以敲诈官员。2009年3月,重庆某区一名局长被3名无业游民假扮的“纪委人员”以“双规”名义带到酒店房间“审讯”。“假双规”期间,该局长对罪行和盘托出,还交出了随身携带的银行卡和密码。无独有偶,2010年5月,安徽全椒县某局局长同样被假扮的“纪委人员”以调查的名义带走,在案发40多个小时后被警方成功解救。据媒体报道,该局长被带走时“表现顺从”。
      前述隐秘的办案地点和独立的办案小组这两大“双规”战术,以及纪委工作组更善于把握“有些东西”的特点,是李永忠所总结出来的三大定律发挥作用的基础。这些特色使得“双规”成为了“反腐利器”,但其中却也埋下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与法治接轨
      清华大学廉政研究室主任程文浩去年11月份曾参与中纪委书记王岐山主持的反腐专家座谈会。程文浩认为,从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来看,“双规”确有一定的必要性。然而,大部分学者同时也认为,“双规”应当与法治接轨,并在司法制度成熟之后,放弃这项过渡性的措施。李永忠虽然赞同“双规”的实用性,同时却也认为,“双规”在制度上“不是和法律没有冲突”,应当慎用、少用,直至条件成熟时不用。
      目前, “双规”在制度上的确定性逐渐加强,法治因素增多,例如中纪委2001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两规”措施的通知》中规定,在使用“两规”措施中,因违反规定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有逼供、诱供、体罚等情形的,或者无权使用而使用“两规”措施的,应严肃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此外,2005年中纪委“7号文”也明确规定,“双规”中要保障调查对象的权利,包括申辩权、申诉权、人身权、知情权和财产权。然而在实践中,就像“於其一案”一样,“双规”仍然存在不少未能与法治接轨的情形。
      2005年3月,河北省国资委纪委“双规”了原河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梁云才等人。“双规”期间,纪委从河北省国资委下属公司抽调的3名办案人员多次殴打梁云才,导致后者死亡。饶有意味的是,3名抽调人员中,除一人是国企保卫科民警外,其余二人分别是没有办案经验和资历的武装部干事和“临时工”司机。
      “梁云才案”的媒体报道中引用了该案《起诉意见书》的记载:“看护人员以(梁云才)坐姿不正,不符合要求”、“态度不老实,不老实交待问题”为由,多次殴打梁云才。其中,“左书平(即前述民警)用墩布把儿抽打梁云才的后背,将棍子打折,用凳子猛击梁云才的后背、肋部,造成梁胸部多处骨折,胸部、双臂、双腿广泛性皮下组织、肌肉出血,致使梁云才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出血所致出血性休克合并创伤性休克”。
      事后,3人以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和10年有期徒刑。此外,另有两名参与办案的纪检人员因“明知看管人员殴打,却不加制止”而被判玩忽职守罪,分别是有期徒刑7年和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梁云才案”的判决结果表明,“双规”并非司法过程,否则适用的罪名应该是“刑讯逼供罪”。刑法学教授徐松林告诉《南风窗》,适用故意伤害罪的是普通主体,不要求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罪则属于过失犯罪,量刑最高只有7年。相比之下,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或死亡的,依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最高是死刑,但这一罪名只适用于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尽管“梁云才案”中也有民警,但最终依然以针对普通主体的故意伤害罪判刑。
      就在於其一死亡后两周,又有消息传出,河南省三门峡市中院副院长贾九翔在“双规”期间死亡,官方称其死于“突发心脏病”,家属则反驳说贾没有心脏病。类似的“双规”死亡事件,近年来常见诸报端,大多被认定为意外死亡。《南风窗》记者经过多方查询,发现类似“梁云才案”最终追究“双规”办案人员的案例非常少见。
      1997年,天津市宝坻县法院法官王晋英被指犯有徇私舞弊罪,先后接受纪委和检察院调查。事后因证据不足,王被释放。释放后,王申请国家赔偿。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纪委“是党的组织,不是国家机关,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侵权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因此纪委调查的时间不应计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讲师柳建龙提出,虽然国家赔偿的确不适用于“双规”,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对于国家机关“不作为”也应承担责任的规定,法理上仍然可以追究国家监察机关的责任。
      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今年初讲话中表示,“当前反腐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在李永忠看来,在战术层面上使用“双规”,进行反腐“歼灭战”是治标的需要,但是长期来看,治本只能依靠“制度反腐”,而不是“权力反腐”。
      5月27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颁布,构成了第一部正式、公开的党内“立法法”。根据这两部法规,包括中纪委在内的党的机关所颁布的党内法规都要通过备案审查,其中一条审查标准是“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双规”的制度性规定主要以党内法规的形式体现,这两部法规的出台,或是“双规”走向法治化的前奏。

    来源: 南风窗 | 来源日期:2013-06-10 | 责任编辑:金钟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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