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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新鲜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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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5 19: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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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物业管理终于将告别“无法可依”的时代了!!!业主的福音啊有木有?!!!

        昨日,省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布《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
您对此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在3月16日至4月16日登录湖北省政府法制网或发电子邮件至fzb_yc@163.com。

  交房之日起交物业费

  新房业主究竟啥时开始交物业费?

        还没交房开发商就要求收物业费合理吗?
        2011年1月,《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其中对于“交房后未入住的,头一年物业费可打7折”的规定,曾引发广泛关注。

  记者看到,该条例明确规定,房屋自交付之日起,业主应当交纳物业费。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房屋,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费究竟该收多高?条例规定,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如果放开应考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同时建立补贴机制;非保障性住房物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此外,针对个别小区物业代收水电费“加价”现象,条例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

  被解聘的物业拒不撤出的,房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撤出,业委会可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住宅及底层拒开餐馆

  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规划用途为住宅的住宅楼底层和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以及安全隐患的餐饮、加工、娱乐、宾馆等经营场所。

  维修资金需多数点头

  对于房屋的“养老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目前,我省维修资金使用率偏低和使用难。应说明的是,保修期内的住宅区无须动用维修资金,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因此,维修资金使用率偏低。

  同时,维修资金尚未达到使用高峰期。从70年产权的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上看,从2000年开始,我省建立维修资金至今仅15年多,仍处在其全生命周期的青壮年期,尚未到达维修资金的使用高峰期。

  车库外租限半年内

  备受关注的小区车位车库管理问题,这次也有了明确规定。

        该条例要求,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以销售、附赠、出租等方式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有多余车位、车库的,才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住宅小区的停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收取的场地租赁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车位只卖不租可罚15万!!!

       有些物业公司为了赚钱,对车位是只卖不租,严重侵犯了业主的基本权益!

        这项规定出台后,咱们这些不想买车位的业主们,有组织撑腰了!!!广泛转起啊!!!

  在一些小区,开发商为促销车位、车库,快速回笼资金,擅自规定本小区车位、车库只售卖不承租,引发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的矛盾。条例规定: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不得只售不租。违反规定者,由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业主不按时交纳物业费,物业将业主住房信息公之于众,引发业主强烈不满。条例拟赋予物业公司“公示权”: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拖欠物业费者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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