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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舞弊猖獗,《考试法》何时发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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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 21:3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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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中,武汉多个高校考点内,上演这样的一幕:一些考生在考试前后被民警和考场工作人员带出,留下一个个空荡荡的座位……这一行动背后,是源自市民向媒体提供的实名举报:武汉两家教育咨询机构组织“枪手”,兜售器材,准备在今年研究生考试中于湖北武汉、襄阳及湖南省实施作弊。(12月29日《楚天都市报》)
  今年以来,考试作弊的新闻层出不穷,几乎让人产生审丑疲劳:6月,央视曝光河南杞县等地高考替考事件,替考事件的组织者和“枪手”有武汉高校教师和大学生;山东18名高考枪手被抓;9月,2014年全国一级建造师考试开考,四川各地考点一共“逮”出了213名作弊者;10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的陕西西安考点,监考人员抓住了2000多名作弊的考生……一系列丑闻浮出水面,枪手公司、考生家庭、监考老师之间隐秘的地下利益链条昭然若揭。
  考试作弊,不仅让个人诚信产生污点,而且戕害考场公平,令考试选拔人才的初衷也大打折扣。作弊有风险,但为何仍然大有市场?事实上,我国人才考核机制较单一,在竞争激烈的社会环境下,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是常用筹码,通过考试筛选人才成了惯例。这也导致作弊市场风生水起的现实。而技术手段的日新月异,也给投机分子可乘之机。从无线耳机到钢笔, 作弊手段与时俱进,日新月异,有些考生甚至配备有詹姆斯·邦德式的各种隐藏设备以及精密的通话装置,与考场外的答案提供者保持联系,手段之高令人咋舌。
  然而,和作弊可能带来的好处相比,我国对作弊的处罚力度显得过轻。高收益低成本让不少人铤而走险。打击作弊行为,首先,必须加大作弊成本。纵观我国当前的处罚规定,大多是取消考试成绩,再严厉的也只是限定几年内不得再次报考。而反观外国,美国一旦考试作弊,将面临图谋欺诈重罪指控,可能面临高额处罚及监禁;在新加坡、日本等国家,考试作弊将记入诚信档案;在孟加拉国,考试作弊将可能被关押;我国香港也严惩作弊,如2006年武汉去港读书的女博士生,意图行贿老师。廉署接获举报后,当场把正抄写试题答案的女生拘捕,最终还被判即时入狱六个月及充公一万元贿款。重惩震慑作弊者,才能击退作弊者的侥幸心理。
  其次,打击作弊行为,呼吁《考试法》尽快出台。尽管作弊行为猖獗,但我国法律仍力有不逮。现行法律体系中,缺少一部专门规范国家各类考试的法律。目前,我国对考试违规的处罚主要依据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但在事件处理上,前两部法律对作弊所设定的条件非常有限,难以适用所有考试,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则不具备国家法律效应。值得欣慰的是,教育部正在研究起草教育考试条例,加大考试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期待《考试法》尽快出台,让打击作弊行为更有底气。
  话说回来,给予作弊行为最后一击还在于丰富人才考核体系,打破单一依赖考试的选拔机制。诚然,考试提供了相对公平的竞争平台,是目前认可度较高的选拔方式。然而,层出不穷的资格考试、学历测试确实给人增加不少负担,也容易让人产生侥幸心理。因此,清除不必要的资格证书,规范各类考试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在考核人才时,不妨增加对工作经历、成绩、专业素养等方面的审核,做出更全面的评定,别让一场考试说了算,这样才能最终让作弊行为含金量降低,让真才实学者最终脱颖而出。 (陈小雁)
发表于 2015-2-8 18: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曾经忘情于汉廷的歌赋,我曾经惊讶于李杜的诗才,我曾经流连于宋元的词曲;但现在,我才知道我有多么浅薄!楼主的帖子实在是写得太好了。
发表于 2015-2-17 23:34: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何要放弃治疗?在网络上我并不经常回帖,可是楼主在 这个帖子里面的表现之优秀,让我觉得不能错过这个机会。
发表于 2015-4-1 15: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随县论坛,鸟大了什么林子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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