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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殷店法庭庭长张*辉情况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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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5 09:0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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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决(2012)鄂随州中民一终字第00278号民事裁决书第四项,原告我父亲、廖某某、殷某某共抵偿15%共计83763.99元,并对另一原告罗某承担连带抵偿义务,二审问决书生效后我父亲、廖某、殷某主动实行83763.99元的责任。而另一原告罗某有执行才干却拒绝实行执行责任下。殷店法庭庭长张*辉执法犯法,重大违背法律程序,在没有向我母亲作考察问问笔萍下达裁定书的情况下,强行扣划我母亲的存款,没有告诉当事人我母亲及我父亲。以致我母亲在知道她自己辛辛劳苦攒的血汗钱被法院划走后,高血压发生引发脑出血,最终不治身亡。使我家人精力大受打击。
    我想问咱们的张庭长:1、我父亲是执行人而我母亲并不是,即使你认定他们是夫妻独特财富,在法院扣划我母亲的存款能否得告诉当事人我母亲,法院也必需向我母亲作考察问问笔萍,而且应制造裁定书,并将裁定书下达我父亲或我母亲手中,并告知其享有的势力和责任,方可划走。难道法院是你家开的,你想扣划谁的存款就扣谁的存款。
2、什么是强迫执行。为什么强迫执行只只行我父亲一个人,他们在实行了自己抵偿金额情况下对另一原告罗某承担连带义务,另一当事人罗某有抵偿才干并不抵偿,为什么不对他采取强迫执行,难道是由于我父亲和你争持得罪了你?还是有别的什么起因?
发表于 2014-6-5 09: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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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7 15: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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