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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对于肯定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告诉(2013年)
鄂高法发〔2013〕5号
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13]8号《对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实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则,联结我省当前经济展开水祥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对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则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该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则的“数额较大”;国务院和省政府肯定的清苦县(市)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该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则的“数额较大”。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该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则的“数额庞大”;国务院和省政府肯定的清苦县(市)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的,该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则的“数额庞大”。
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该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则的“数额尤其庞大”;国务院和省政府肯定的清苦县(市)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以上的,该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则的“数额尤其庞大”。
四、本告诉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注:国务院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肯定的我省二十九个清苦县(市)为:英山、红安、麻城、罗田、蕲春、郧县、郧西、竹山、竹溪、房县、神农架、丹江口、建始、来凤、鹤峰、利川、咸丰、宣恩、巴东、恩施、长阳、秭归、大悟、孝昌、阳新、五峰、保康、团风、通山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6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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