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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贪污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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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2 22:4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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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行为对象不同、行为内容不同、主体条件不同。

2.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1)虽然均为身份犯,但身份内容不同。

(2)前者的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其中主要是国有财物;后者的对象虽然可以是公共财物(如集体所有的财物),但还包括私营公司、企业的财物。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定性。司法解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3.在共同贪污中,个人贪污数额,不是泛指整个共同犯罪的数额,也不是指分赃数额,而是指个人应当承担责任的数额。对此,应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各共犯人承担责任的原则确定。

例如,贪污犯罪集团贪污100万元,由于首要分子对整个犯罪集团的罪行承担责任,故首要分子的个人贪污数额是100万元。由于集团犯罪中的主犯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故主犯的个人贪污数额按其实际参与贪污的全部数额计算。如果主犯参与贪污60万,则其个人贪污数额为60万元。同样,从犯也是以其参与的贪污数额作为其个人贪污数额。 法|律教育网

4.对于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这里的未经处理,是指由于某种原因,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的情况。


发表于 2014-3-13 00: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3-13 18:5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3-14 17: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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