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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行政复议申请书随县论坛版本【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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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3 16:5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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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交警罚你超速时,你该怎么办?很多人都不知道吧!?糊涂得只能交罚款,现在告诉大家,交警在交通执法时使用的雷达测速仪和酒精测试仪是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这两样东西半年或每年要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检定合格才能使用;交警使用的这两种仪器,都没检定过,他们就是违法执法。同时,提
供一份《行政处罚复议申请书》,希望开车的都能用上。交警之所以敢这样违法执法,主要原因就是抓住我们广大人民群众没时间去和他讲理。要是我们真认真了,他们敢都不敢违法执法。
大家不要误会,我提供给大家用的是一份行政处罚复议申请书,这个东西你只填好,交到当地公安局法制办就行,不用去法院。而且不着收费的,不管是胜诉还是败诉,都不着钱。现在只要你申请行政复议,没有不敢不认真对待的.还有就是这个雷达测速仪和酒精测试仪,是每一台仪器,都要检定,检定合格后,在每台仪器上有张,椭圆形的绿色不干贴在仪器上.这张标签上注明得有,有效期,检定人员.只要仪器上没有这个标签,或者不在有效期内,都是违法使用.如果说:交警骗你说,这个绿色的标签掉了,就叫他出示检定证书,这是一张A4纸打印的,这是不会掉的,一班是放在仪器箱里或者他们单位.

行政处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X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请求事项:
依法撤销XXX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第XXXXXX号。
事实和理由:
    交警一大队填写的处罚决定书上所说,2010年9月1日9时1分,申请人驾驶XXXXXXXX小型汽车,在XXXX大道行驶超速,对申请人罚款500元,扣6分。申请人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实施“超速”,事实错误;行政处罚于法无据,程序有误,证据不足。
    1.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实施“超速”的违法行为,事实错误。事实是:申请人在XX大道行驶时,交警不能提供有效合法的检测数据和照片及在XX大道多少公里处加多少米处。执法人员未能向申请人出示处罚的证据,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2.执法人员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向申请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实施处罚人员的证件与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执法人员姓名不符。并且只有一名执法人员的名字在处罚决定书上。程序严重违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带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据此,行政处罚决定应依法予以撤销。
    3.对于城市交通道路上的速测,执法人员违反了《**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工作规定》第八条(三)在限速值低于40km/h(不含)的路段一般不进行移动测速,但因道路条件较差或气候恶劣需要控制车速而使用移动测速设备的,应在测速点前方100米至200米处竖立告示牌,公开告知,但是在测速时执法人员没有按要求设立告示牌,未进行公开告知。据此,行政处罚决定应依法予以撤销。
    4.执法人员使用的雷达测速仪,是属于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按照《中华人民共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现在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中,第30项写明测速仪为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法人员使用的雷达测速仪是没有经过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这个测速仪的测速就是违法。取证违法,也是程序违法。
    5.我的XXXXXXX号汽车,每年都是按时按要求进行了汽车年检并且都是合格,从而也说明了我的汽车里程表是合格的,也是在有效期内的。是执法人员使用的雷达测速仪不准确,因为执法人员未能出示合法有效的合格检定证书。
    综上所述,执法人员对申请人处罚,事实认定有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且证据不足,处罚错误。请贵单位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撤销处罚决定,以维护法律之公正,加强依法行政。
    此致
    XXX市公安局
                                                                                                                                                      申请人:XXX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发表于 2013-11-24 21:45: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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