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161|回复: 0
收起左侧

守住钱袋子 过好幸福年 掌握这20个知识点远离非法集资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4-1-17 17: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随县论坛。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会员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在新春佳节来临之际,为提高广大市民防范非法集资的能力,武汉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依据我国首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和新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炼出20个知识点,以一问一答的方式,向广大市民普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知识。



1.什么是非法集资?

答: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2.什么是非法集资人?

答: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

3.什么是非法集资协助人?

答: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4.非法集资有哪些特征?

答: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就涉嫌非法集资: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5.非法集资有哪些常见“马甲”?

答:(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6.非法集资主要涉及哪些罪名?

答:主要涉及两个罪名: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个是集资诈骗罪。

7.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判刑?

答: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8.犯集资诈骗罪如何判刑?

答: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9.什么情况下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答:(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10.什么情况下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法非法集资,以集资诈骗罪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11.集资诈骗数额达到多少会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答: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

12.集资诈骗数额达到多少会被认定为“数额巨大”?

答: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

13.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谁承担?

答: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14.清退集资资金的来源包括哪些?

答:(一)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五)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15.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否涉嫌非法集资?

答: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6.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和所在行业监管部门的许可证以后,是否可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答: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属于特许金融业务,必须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否则涉嫌非法集资。

17.既取得了营业执照,又取得了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是否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答:有可能。如果超过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范围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也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18.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是否存在非法集资的可能?

答:存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由于具有专业知识,而且又有金融机构工作身份的加持,往往更具迷惑性。

19.非法集资有哪些常见手段?

答: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四是利用亲情诱骗。

20.非法集资有哪些常见套路?

答:第一步:画饼。第二步:造势。第三步:吸金。第四步:跑路。

武汉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提醒广大市民,任何投资都有风险,收益越高风险越大。切勿相信所谓“稳赚不赔”“无风险、高收益”的宣传,当年收益率超过6%时,就要引起高度警惕。

来源:长江日报-长江网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入职
隐私保护
薪资透明
信息可靠
手机找工作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