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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听途说] 关于随州市北郊办事处烽火山村某干部撞人事件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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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8 15:3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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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书
申诉人:杨世明 汉族,1959314日出生,住随州市曾都区北郊办事处烽火山村十一组。
请求事项:
1,    请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王西明的刑事责任。
2,    请求有关领导部门责令王西明及北郊办事处烽火山村委会赔偿申诉人的经济损失。
事实和理由:
2012111日中午,随州市北郊办事处烽火山村委会书记王西明与北郊办事处副书记王北平,农办主任沈悦忠,办公室主任刘义爱,北郊财政局吴福东,烽火山村委会会计王明万及随县财政局有关领导在七姑店廖卫红餐馆吃饭,喝酒(群众反映)。吃饭后,烽火山村书记王西明去处理美丽大队关于烽火山占用山地建墓地事情的过程中,醉酒驾驶无牌,已报废的轿车从烽火山村通村公路由十组往九组方向行驶,轿车从烽火山村通村公路由十组往九组方向行驶,1410分行至九组路段与申诉人相撞,造成申诉人受伤。在这起事故中,王西明驾驶无牌,已报废车辆,又喝过酒,并且在事故发生后没有报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为申诉人没有任何社会关系,王西明却通过关系,最终经随州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四大队作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西明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诉人对此认定极其不服,认为其严重的显失公平。因此,申诉人恳请有关部门查清事实,还事实一个真相。
事故发生后,申诉人经送往随州市中心医院抢救,被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左膝关节脱位并N动静脉断裂,左股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内脏损伤。2012111日晚上在随州中心医院抢救,进行大动脉复合手术,2012112日凌晨2点多在随州市中心医院进行的截肢手术,20121114日在随州中心医院进行大腿粉碎性骨折的外固定器手术及感染清创手术,20121123日由于伤口恶化,转入武汉协和医院,此后还要进行二次手术。并且在住院期间由于注入糖水太多,导致申诉人患有Ⅱ型糖尿病。在长达两个多月的住院期间,申诉人进行了多次手术,在生命的边缘挣扎了无数次,医疗费高达十九万多,在申诉人的一再要求下,王西明才向申诉人出具“关于我与杨世明兄弟发生的意外事故车祸,一切医疗费用由我承担”的字条,但王西明不遵守承诺,只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剩下的拒不支付,王西明的此种行为非常令申诉人寒心,王西明应当受到良心的谴责。
王西明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型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这起交通事故使申诉人失去了一条腿,显然已属于重伤,而王西明的车辆只花了3000元钱买的无牌,不能年检,已报废的车辆,王西明又是酒后驾驶车辆,其行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一)(二)(三)(四)情形了,其显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到目前为止,公安机关没有对王西明采取任何措施,这里面是否又存在人为因素,人情关系,申诉人不得而知。因此,申诉人恳请公安机关依法将王西明缉拿归案,还法律一尊严,还申诉人一公道。
王西明,身为随州市北郊办事处烽火山村村委会书记,人民的公仆,出现这件事情后,不但不对申诉人进行安抚,不给申诉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反而通过非法途径,歪曲事实,逃避法律的责任,此种人的行为能成为老百姓的榜样吗?能为老百姓办实事吗?这种极其不负责的人就应该被清除革命的队伍。因此,申诉人恳请有关领导部门对王西明进行处罚。
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申诉人经济上重大损失,身体上巨大伤痛,多少次申诉人挣扎在生命的边缘,现在,申诉人每天只能躺在病床上,任凭生命的摧残,每天,申诉人在思考自己的人生之路,申诉人的身体已残疾,下半生将在轮椅上度过,不知要忍受多少病痛的折磨,可申诉人的家庭,申诉人的亲人将何去何从,不愿发生的事情已发生,心中的伤痛是抹不掉的,活着的人还得继续活下去,作为家庭的唯一支柱,失去了重要的经济来源,申诉人不知道自己的家庭靠什么生活,是否能够维持下去,能够维持多久,而申诉人的人生之路又还能维持多远,痛定思痛,事情不能就这样算了,申诉人必须讨回公道,为自己的家庭负责,不应该放过不该放过的人,应该让他受到法律的制裁,承担起应当承担的责任。
综上所述,王西明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作为办理公事的王西明及其烽火山村委会理应对申诉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因此,申诉人恳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王西明的刑事责任,并责令其对申诉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以减轻申诉人的伤痛,给申诉人亲人一份安定的生活!
                                 此致
                                 申诉人:杨世明
                                 2013年3月3日
随州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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