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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中燃:依法用气 平安你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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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5 06: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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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确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
    随州中燃将带领我们一起了解燃气安全及相关法律法规。
随州中燃:依法用气 平安你我燃气安全,管道燃气,安全使用


1燃气安全须知
   1.使用管道燃气之前,请仔细阅读我公司提供的《客户安全使用手册》,熟悉管道燃气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2.使用管道燃气时,应注意通风换气,且人不得远离,做到“人离火灭”,以防引发意外情况,甚至造成事故。
   3.我公司提供的管道燃气是经过加臭处理的,发生泄漏时有较浓的气味。如果您发现家里(特别是厨房)出现异味时,请迅速打开窗户、检查气阀是否关闭,如发现管道有泄漏,请您到户外通风良好处拨打燃气服务热线。务必注意:此时,千万不能在户内打电话、开启或关闭电器设备、吸烟等。
在室外闻到可疑气体时,请及时到通风良好处拨打电话报警或拨打我公司服务热线,拨打手机时应尽量远离气味较浓的地方,也不要在气味较浓的地方使用明火火源。
   4.当遇意外停气时,必须及时关闭燃器具自身阀门和燃器具前阀门,待供气恢复正常时方可使用;离家外出、睡觉前,必须检查燃器具自身阀门和燃器具前阀门是否关好,做到人离阀关;长期外出时,必须关闭入户总阀。
   5.严禁在安装燃气设施的房内堆放易燃、易爆等杂物,严禁住人及使用其它明火设施,如取暖器、瓶装液化气等。
   6.必须购置正规厂家生产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购置的产品质量、性能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天然气灶具的使用年限为八年,液化气和天然气热水器的使用年限为八年,人工煤气热水器的使用年限为六年,燃气表的使用年限为十年。为了您和您的家人安全,到期必须更换。
   7.连接燃器具的连接管应使用燃气专用胶管或不锈钢金属波纹管,燃气专用胶管每12个月至少更换一次,连接管两端应用管卡固定、防止脱落,胶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不锈钢金属波纹管应严格按生产厂家的要求使用和更换。严禁使用过期、劣质胶管,不得穿墙、穿地使用,应定期检查,发现老化、龟裂、鼠虫齿咬痕迹,立即更换。
   8.嵌入式炉具的柜门下方必须开设有效通风口,同时建议使用保护胶管的套管(套管为金属性管或带增强金属网或纤维网软管)以防鼠患;如果旋塞阀安装在地柜里,建议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或燃气泄露报警切断装置,用户若需购买无安全切断阀的报警器,可以直接到厂家或商场购买;若需安装有安全切断阀的报警器,必须到燃气公司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安装。
销售燃气报警器的营销商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并经当地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营销。安装有安全切断阀的报警器必须符合规范要求,检漏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用户须与营销商签订协议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协议和验收单一式三份,燃气公司留存一份存档。
   9.不宜在浴室内安装燃气热水器,如需安装,仅限于平衡式热水器,并安装排风扇和百叶门。
   10.用户若需要安装热水器、壁挂炉,必须到燃气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改动燃气设施。负责热水器、壁挂炉销售安装的营销商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安装质量必须符合规范要求,检漏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用户须与营销商签订协议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协议和验收单一式三份,燃气公司留存一份存档。
   11.注意对燃气设施的保护,不要擅自拆除、改装、移动、包装燃气设施,不要在燃气管道上搭挂重物、拴锁自行车、摩托车等物品,或做接地线使用。对于私自移改或损坏燃气设施的,我公司有权暂停供气,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关措施,追究其责任。如因装修或其他原因确需改动燃气管道的,请致电客户服务热线,由我公司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改装。
随州中燃:依法用气 平安你我燃气安全,管道燃气,安全使用


   12.为了您的居家安全,请购买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且所使用的燃气器具必须经过质检主管部门检验合格。燃气器具维修时,应由具备专业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
   13.教育儿童不要玩火及乱拧燃具或者燃气设施开关,更不得让儿童单独操作使用管道天然气;避免让家中不能控制行为能力的人使用管道天然气。
   14.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属严重违法行为且可能危及您或您的家人生命和财产安全。
   15.应积极协助和配合我公司对户内外燃气设施的检查、维护、抢修等工作。
   16.维护城市燃气管网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当发现损坏管网行为和管网漏气时,欢迎您拨打我公司服务电话。
   17.遵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划定的管道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公告: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①修建建筑物;②堆放物料和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③种植乔木;④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或者顶进作业;⑤在管道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绳索;⑥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公共阀门;⑦擅自从事爆破作业;⑧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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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破坏燃气设施,自埋“炸弹”

2供气用气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二百九十二条 【相邻土地的利用】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六百四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概念及强制缔约义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六百五十一条 【供电人的安全供电义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二条 【供电人中断供电时的通知义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三条 【供电人抢修义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四条 【用电人支付电费的义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第六百五十五条 【用电人安全用电义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气、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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