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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30日,李先军(住万和镇郭家乡村五组,核实电话:13677217670)与村组代表协商后,经村委会同意承包了本村碓窝冲堰溏一口,面积3亩,期限10年,承包费100元,协议签订后,李先军便向村组交清此款(见图1)。
合同到期后,李先军欲继续延长合同,随与村民代表村民协商,于2012年8月15日,续签了合同,到2038年3月28日止,期限28年,租金1500元,合同签订后,李先军付清了此款(见图2、图3、图4)。
2000年7月30日,李先军(住万和镇郭家乡村五组,核实电话:13677217670)与村组代表协商后,经村委会同意承包了本村碓窝冲堰溏一口,面积3亩,期限10年,承包费100元,协议签订后,李先军便向村组交清此款(见图1)。
(图1)
合同到期后,李先军欲继续延长合同,随与村民代表村民协商,于2012年8月15日,续签了合同,到2038年3月28日止,期限28年,租金1500元,合同签订后,李先军付清了此款(见图2、图3、图4)。
(图2、续签合同书)
(图3、党员群众代表续签证明)
(图4、续签交费收据3000还包含另外一堰溏)
2013年4月9日,万和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在无任何事实法律依据情况下,擅自对李先军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做出认定书,认定该合同无效,理由是郭家乡村与随州市中盛矿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0日已签订了矿山开采用地合同,事实上该合同所确定的权属四至均不包含李先军与郭家乡村承包的堰溏合同,故此,两个合同毫无关系,镇政府为了歪出事实、曲解法律,引用《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显然是对法律的亵渎,有意侵害村民的合法权益(见图5、图6)。
郭家乡村委会接到上述认定书后,在未经李先军的同意下,擅自撤销合同,并单方面下达了撤销合同的通知(见图7) 经知情人透露随州市中盛矿业有限公司与郭家乡村委会签订矿山开采用地合同,是一种无效的合同,因为第一,该公司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用一个开采片麻石的执照非法开采铁矿,欺骗政府;第二,未取得开采铁矿的环评报告;第三,未办征地手续。
希望各级人民政府、各政府职能部门、各新闻媒体能够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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