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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网客户端—荆楚网消息(通讯员 吴晓亚、吴玫霖)笔者10月26日获悉,随县人民检察院近日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提起公诉,随县法院一审对汪某甲、汪某乙分别处以罚金二千元。
2020年3月,汪某甲、汪某乙相约带着镔铁船、电捕鱼器、电瓶和带电线的竹竿等捕鱼工具,驾驶三轮摩托车,沿着随县烈山湖东面公路,来到新316国道上游约500米处水域后,便开始在烈山湖湖边通过电打鱼的方式进行捕鱼。二人后被随县渔政管理站工作人员现场查获,捕鱼工具及所捕鱼类均被扣押。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随县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指出,禁渔期采用明令禁止的电鱼方法非法捕捞鱼类,损失的不只几斤鱼,背后是无法用经济指标衡量的生态环境,电流对鱼类性腺造成损伤将直接影响鱼类种群繁衍,同时还会对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将对渔业资源造成严重打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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