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779|回复: 0
收起左侧

因道路原因造成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谁承担?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3-18 19: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随县论坛。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会员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5条也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户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两种情况,由于公路部门施工时未设明显标志,以及在公路的建设、养护中存在问题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公路管理部门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入职
隐私保护
薪资透明
信息可靠
手机找工作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