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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水市检察院依法对故意毁坏财物的被告人刘某提起公诉。
简要案情:4月12日23时许,市民陈某在广水市某酒店住宿,将小轿车停在酒店门口。
次日凌晨2时许,女子刘某到该酒店找“牌友”陈某见面遭拒,一气之下用砖头将陈某的小轿车砸坏,导致该车前后挡风玻璃、左侧前后车窗、发动机引擎盖、后备箱盖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
经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小轿车损失达6210元。随后,被告人刘某赔偿陈某车辆损失等费用30000元。
经审查,刘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广水市检察院依法启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普法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检察官提醒: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受到法律保护。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切莫因一时冲动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给予赔偿并不能“万事大吉”,切不可以身试法,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将自己投入“牢笼”之中。
(来源: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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