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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两男子危害酒业公司犯罪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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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1 08: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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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曾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田某某、怀某某危害某酒业公司犯罪案件在曾都区法院宣判。

2017年8月,湖北某酒业公司与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签订《搬迁改造项目投资协议书》,准备征地400余亩投资5亿余元建新产区,系我市重点工程项目。甲、乙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分别中标该酒业公司一、二期项目场地改造平整工程。后甲建筑公司将一期工程转包给田某某、怀某某等26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居民,田某某、怀某某为达到继续承接二期平整工程的目的,在完成该酒业公司一期土地平整工程后,擅自对未获得转包权的二期工程超挖土方2.6万余方,合计金额多达42万余元。期间,二人以 “在我们的地盘上必须接活做”为由,多次组织居民现场阻止工程检测人员勘探、施工,并以威胁手段强迫要求管委会对超挖的二期工程结账。

另查明,2017年2月至5月期间,田某某还涉嫌对随州市某路段进行绿化施工的丙建筑公司和沿线刷油漆的装饰公司,以“我是这儿的人,这儿的工程得由我做”为由阻止工人施工,并分多次向施工单位索要现金6800余元,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田某某、怀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田某某在公共场所强拿硬要公私财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怀某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据此,曾都区法院依法组织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以田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实行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怀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是企业健康发展的保证。曾都区检察院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深入贯彻落实省院“新鄂检十条”精神,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惩各类危害企业经济发展犯罪,为随州市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来源: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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