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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广水!男子索要“包装费”协商未果,后用匕首将对方捅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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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3 18:0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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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1日,广水市人民检察院对罪犯谢程宇依法出庭公诉。

罪犯谢程宇,因犯抢劫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广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年7月18日送襄北监狱执行刑罚。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漏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广水市公安局从襄北监狱押回并于同日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广水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在广水市看守所。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26日17时许,罪犯谢程宇因在易某林公司下面办理信用贷款没到,要求易某林退回他们在办理信用贷款所用的“包装费”,双方协商未果。在广水市应山街道办事处“楚星宾馆”,罪犯谢程宇强行将易某林押到车上,声称到广水吃饭后再交涉,由罪犯谢程宇开车。后易某林在车内与罪犯谢程宇等人发生争执,当车行驶至广水市十里办事处路段时,罪犯谢程宇用匕首将易某林的右小腿捅伤。经法医鉴定,易某林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本院认为,罪犯谢程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罪犯谢程宇为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处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新增条款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如本案罪犯因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九年,刑期执行三年后,又发现有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两罪总合刑期为十四年,决定执行十二年,在后罪判决前罪犯前罪已服刑三年,在决定执行十二年的期限中减去三年,罪犯最后还将执行刑罚九年。

(来源:正义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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