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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法院杨寨法庭在审判、执行武汉某贸易公司为被告、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揭开该公司“夫妻型公司”的面纱,突破“三个障碍”,直接将公司股东、家庭成员、家庭财产同时作为诉讼主体、执行对象,审判、执行效果“事半功倍”,270万元执行款项于近日一次性到位,全案执行终结。
突破“公司、股东有限责任”障碍,直接追加诉讼主体。去年5月,杨寨法庭受理了广水市大洋塑胶公司诉武汉某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庭在对该案财产保全过程中,发现这家注册资金1000万元、经营十几年的公司竟然无固定资产、无银行存款。经查询公司股权结构及资金交易链条,发现该公司股东为李某、徐某夫妻二人,属典型的“夫妻型公司”,且李某、徐某夫妻二人及其独子李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与公司账户之间存在数千万元的关联交易,原告遂直接申请追加李某、徐某、李某某为共同被告。杨寨法庭通过运用“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突破被告辩解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公司有限责任、股东有限责任”等抗辩障碍,直接判决公司、李某、徐某、李某某共同对所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避免了在执行阶段可能为“追加执行主体”而进行的“二次诉讼”。被告不服判决,但其上诉、申诉均被依法驳回。
突破“公司、家庭财产混同”障碍,直接执行家属财产。法庭在审理、执行过程中,通过分析武汉某贸易公司银行帐户与股东李某、徐某之间的资金往来,发现公司在近三年中向李某、徐某的个人银行帐户中净转出资金5000多万元,公司名下无财产,但李某、徐某及其子名下有大量商品房、写字楼、工业厂房,且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系用公司转入的400万元资金为其子李某某首付商品房购房款,李某某在国外自费留学期间为此房按揭贷款而支付的“月供27000元”也系徐某某支付。为此,法院认定武汉某贸易公司的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与股东家庭成员财产“多方混同”,突破“穷公司、富股东”的障碍,决定将公司股东李某、徐某及二人之子李某某名下的财产全部纳入保全、执行范围。
突破“房产、地产权属分离”障碍,直接评估拍卖房产。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法庭执行再遇难题,公司股东之子李某某在武汉市洪山区购置的一处工业厂房仅办理了房产证,厂房附属的土地使用权还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尚未分割到李某某名下。面对这种“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分离”的障碍,法庭果断决定将该工业厂房的房屋价值、土地使用权价值分开委托评估,将土地使用权价值作为“预提”的参考,直接从厂房的拍卖价值中扣减。该工业厂房被法庭正式挂网拍卖后,打破了被执行人“我的厂房只有房产证、无土地证,看法院如何执行”之最后幻想,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大洋塑胶公司自行协商、执行和解,并于2018年3月底一次性将执行款270万元、执行费29400元汇付到位,案件圆满执结。
(作者单位:广水法院 来源:人民论坛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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