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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本人收到曾都区人民法院(2017)第176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认定事实:经审理查明,“北京海天”的多名员工,在其营业时间,在网上发布公司所持有的法律文书,泄漏公司所掌握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利用网络侮辱和诽谤原告,侵害了本人的名誉权和个人信息,应当由“北京海天”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内容:被告“北京海天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随州网》和《随网》上对本人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判决时间: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目前,因“北京海天”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本人保留包括“申请强制执行”在内的其他合法措施,保障自身权益。
花絮:该案于2017年5月立案,8月开庭。庭审时,“北京海天”对其侵害消费者名誉权的指控根本不认账。本人现场出示人民法院依法调取的证据,对相关侵权人员的侵权内容、姓名、注册信息、IP地址等统统锁定。在证据面前“北京海天”不得不认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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