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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为设立公司签订合同的责任主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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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0 11:02: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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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起人为设立公司签订合同的责任主体分析【相关裁判文书】(2013)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关键词】  发起人  设立公司  合同责任【裁判要旨】
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只有在设立后的公司通过明示方式或以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承担合同义务的默示方式同意成为合同当事人时,才会产生设立后的公司代替发起人成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2.合同相对人享有选择以订约的发起人或设立后的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请求权。
3.如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公司因故未成立的,只有全体发起人共同明示或默示认可合同,才由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4.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进行的行为,并不仅仅包括为取得公司法律主体资格而进行组建公司的行为,也包括预先为拟设立公司的利益而进行的行为。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案情摘要】
香港恒生公司与路通公司为设立酒店,委托瀚海公司设计及建设海天大厦。瀚海公司以自己名义出具委托设计书,委托维业山东分公司承担海天大厦的设计工作。维业山东分公司按要求交付设计成果给香港恒生公司,香港恒生公司对设计成果和费用予以确认并同意支付600万元,但一直未依约支付设计费,故请求香港恒生公司与路通公司、瀚海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裁判结果】
1.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
2.维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即香港恒生公司向维业山东分公司、维业公司支付设计费600万元;
3.驳回维业山东分公司、维业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1.作为设立公司的发起人,为设立公司或为拟设立公司的利益而对外签订合同时,最好能事先由全体发起人对合同责任的承担方式作出约定,并在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明示承担合同责任或由公司直接履行合同权利义务,以避免自身承担唯一的合同责任。
2.作为合同相对人,即使发起人和成立后的公司采取积极措施为前述行为,合同相对人仍然可以根据对发起人或其公司履约能力的判断,享有自主选择以订约的发起人或设立后的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请求权,即选择被告。
3.本案中的公司发起人对其他发起人出资不足而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虽然由于公司自身被判决不承担责任而侥幸逃脱,但值得提醒的是:2013年修改的《公司法》将“实缴”注册资本修改为“认缴”以来,有些发起人为了营造自己公司经济实力雄厚的表象而盲目地提高公司注册资本,岂不知“认缴”不等于“不交”,虚高注册资本的背后潜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公司成立时应充分衡量自己的经济实力,商定切合实际的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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