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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男子深夜撞人致死后逃逸 车轮碎片将其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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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5 11: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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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20时许,随州交警支队四大队民警接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称:在212省道南郊响水桥路段,一辆电动车翻倒在路边,一人严重受伤,疑似交通事故。接警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发现翻倒的电动自行车后部有被撞击过的痕迹,旁边一位中年妇女躺在路边田沟里,已无生命体征。路面上散落着一些车辆撞击脱落的碎片,肇事车辆已逃逸。
经民警现场勘察,在满是泥泞的农田里发现一个肇事车辆脱落的右视镜。为迅速破案,民警兵分两路,一路携带现场遗留的后视镜等物证,走访4S店确定车型。经4S店结合现场遗留物辨别,肇事车辆疑为一辆“现代”牌轿车。另一路民警联合交通设施管理科到智能交通监控室连夜查阅事故现场附近电子卡口信息和视频监控。
民警根据案发时间,结合嫌疑车辆特征,再次对过往车辆进行仔细排查,一辆牌号为“鄂S2***8”的银色 “现代”轿车进入了民警的视线。经查,该嫌疑车辆车主为46岁的程某。民警当即赶往程某住处。面对民警的到来,程某主动承认了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事实。随后,民警将程某带至修理厂对肇事车辆予以暂扣,这时距离案发仅过了14个小时。
据程某交代:11月12日晚,驾车沿212省道由随县均川镇开往城区方向。19时40分许,当其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将同向推行电动自行车的黄某连人带车撞倒,造成黄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其驾车逃离现场。11月14日,程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
据了解,根据交通肇事逃逸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保险公司也不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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