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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质疑随县交警的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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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9 23:0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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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随县网友在网上发帖质疑随县交警乱作为,一位自称是随县交警的网友迅速做出回应:请楼主速告知你朋友是在随县哪个中队受理的事故,便于我队核查处理,联系电话;0722——3592547.
     附:上周我朋友的一辆车在小区的停车位上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导致对方面包车车头变形,我朋友打电话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要我朋友报警,说必须有交通事故证明才能赔偿,我朋友又地电话报交警。没有想到,随县交警直接把拖车开了过来,把双方的车都拖走了。当时是周五,我朋友周一去开证明,在交了800的拖车费,停车费和100罚款后,才把证明开到手。
在这起事件中,当事人双方都是一个小区的熟人,没有人员受伤,也不存在扯皮,面包车表示只要把车修好就行,也不存在把交通道路堵住了。在这种情况下,随县交警一来就把车拖走的做法是否合理合规?
     网友公子扶苏评论:老子就说嘛,有钱捞,一个个撒丫子就跑来,生怕来晚了别个抢了“生意”。正儿八经的抓小偷、抓人贩子、找失踪人口、追踪杀人犯这类祸害百姓的事情,他们干不了。
     网友等来风评论:随县刑警还是不错地,交警没得个说头
     痴人说梦评论:施救费还是得几百,就是把你的车子从事故现场开到他的院子里,不能走需要拖车的另计,只要进去了。。。。。。就要出钱
     随州网友评论:如果事故责任已经明确,根本就不需要拖车验车, 随县交警的行为可能涉嫌创收哦!什么停车费,拖车费,保管费什么的早就已经取消了,如果需要,都是政府出钱的,不需要老百姓掏腰包的,这个我觉得交警督察部门应该严肃处理的!给老百姓一个交代。
     随州网友评论:早在上半年我就在网上投质疑随县交警,但是交警通过版主传话说给我一个说法,帖子删了以后就没有声音了http://blog.sina.com.cn/s/blog_68ede00e0102x3dw.html   随县交警鱼肉百姓,执法部门知法犯法,哪个来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区分小区性质,而不能笼统的认为只要发生在小区中的车辆碰撞就不属于交通事故。一、非封闭住宅小区属于交通事故范围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部分封闭式住宅小区,不允许社会车辆进入,或按照严格的登记制度的小区道路,则不属于法定道路范围。二、封闭管理的小区,这种小区是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小区里面的道路不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上规定的道路范畴内,因此发生的事故不能算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无权处理,而应当由辖区所在派出所按治安案件进行处理。另外需注意的是“不属于交通事故交警也可认定” 车辆在法定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而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有明确的规定,在此范围内发生事故,交管部门只要接到报案,就会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非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在小区内出事故,车主可选择私了,按照普通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操作,事发后立即通知保险公司,让理赔员尽可能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勘察、理赔,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形态、车损情况、双方车号车型等情况做详细记录,寻找目击证人,凭双方记录和证人的证词到保险公司理赔,并且最好到辖区交警部门开具责任认定书。


按照楼主描述,他的车是在小区的停车位上擦碰了面包车,非常明确就是楼主全责,保险公司可直接处理,无理要求必须交警划定责任后再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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