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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时将摩托车停在饭店停车场,饭后发现摩托车不见了。车主向工商投诉,要求饭店赔偿相关损失。经工商调解,饭店同意向车主赔偿500元。
9月8日晚,曾 都 区西城的张先生到随州市一家饭店聚餐,将摩托车停放在饭店停车场并上了两道锁,饭后他发现摩托车不见了。当晚,张先生向饭店服务台工作人员反映此事,同时向警方报案。1个多月过去了,涉案车辆仍未寻回。于是,他到西城工商所投诉。
张先生认为,其所丢失的摩托车于2012年8月购买,当时购买价格2000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他要求饭店赔偿车辆损失。
最后经工商调解,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由饭店一次性支付张先生赔偿款500元。(楚快报 赵 牧、张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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