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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政协(正斜)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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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4 11: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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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下海,需追问有无期权腐败


  摘要:“期权腐败”正成为官员和行贿者之间心领神会的“潜规则”。

  前不久,青岛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接受刘明君辞去青岛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至此,刘明君辞官的消息得到印证。辞职后,他将转型投入金融行业。


  厅局级官员辞职早不是什么新鲜事儿,但刘明君的辞职还是引起了媒体的关注。因为,自2012年担任副市长之后,刘明君就一直分管金融工作。也就是说,刘明君“跳槽”到了自己曾分管的领域。

  此前,原山东省社保基金理事会股权管理总监(副厅级)夏芳晨,也辞职进入一家保险企业,夏芳晨此前负责社会基金,这次去保险公司担当高管,也是“专业对口”;还有原山东省济宁市长梅永红,辞职后任华大基因农业集团董事长兼总裁……都曾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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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象:奔向自己熟悉的领域

  随着中国社会的日益开放,人们的心态、追求、选择、价值观越来越多元化,官员离开体制,追求自己的人生价值未尝不可。

  但一个不能忽视的现象是,一些官员辞职后,很大一部分奔向了自己熟悉的领域。媒体曾报道, 2013年以来已有36位“一行三会”(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官员“离职下海”进入到他们曾分管的领域,涵盖处长到副部级等各级别的官员,离职后大多转向银行、保险、基金、证券甚至互联网金融等机构。

  无利不起早!官员辞职进入金融家机构收入自然倍增,比如,山西银监局局长刘晓勇,辞职后出任华润金融公司的总经理,年薪从10万元,一下跨越到百万级别,不少人羡慕他“跑步进入共产主义”。

  从“下海”官员的角度看,他们在某领域工作多年,见识广,了解深,在企业里继续“老本行”驾轻就熟,而且此前的积累或许还能帮他们大展宏图,不仅能实现个人价值,也能为企业和社会创造价值。

  不过,官员辞职“从商”却不是件随心所欲的事情。表面上看,官员辞职以后,回归了普通公民身份,不再掌握公共资源与公共权力。但是不争的事实是,长期的官员身份也让官员拥有其他创业者无法比拟的人脉关系。如果从业领域与原工作领域直接相关,拥有权力的公务员辞职不久,这种人脉资源优势更明显。

  很多官员在任时往往掌握着不小的行政权力,有让“权力兑现”的不少优势。当然,我们不能先入为主恶意猜度官员辞职经商的猫腻。但是现实生活中一些“期权腐败”案例令人警醒。

  事实胜于雄辩,不妨先看几个案例。

  “不收正在服务对象的大额资金,若干年后再接受回报。”这是安徽宿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原主任王宗元给自己定的“原则”。他收受的所有大额钱款都来自于若干年前他帮过忙的企业。他的理由就是,“当时认为这样做手段隐蔽不易被发现”。像王宗元这样在任时大搞权力寻租却不急于捞取好处,反而寄希望于权力寻租“零存整取”实现腐败期权化的官员绝不是个例。

  再比如,湖北随州市政协原主席樊建国。他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他受贿中最大一笔超过400万元,是来自与其有20多年交情的企业老板。“我给他帮了很多忙,他要感谢我时,我跟他说现在不缺钱,等我退休后再给我花点、玩点。”

  还有更猛的。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副局长殷国元,可以说是有个将自己“权力期权”发挥得淋漓尽致的早期典型。殷国元在位时,穿着朴实的,被熟悉的人评价为“看上去是位豪爽的长者,有胆识,乐于助人”。对外形象极好。

  2005年退休后,殷国元被选为上海市土地学会的会长,他利用从前积累的资源和人脉关系,帮房地产开发商做“穿针引线”工作,“协助处理”这些开发商的土地疑难问题。当然,这绝对不会只是热心地施以援手,房地产开发商自然深谙投桃报李的“潜规则”。仅在2005年一年间,殷国元向地产商江某某一人就索贿、受贿2800余万元,比在位时收受的钱财有过之而无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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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滋生“期权腐败”的土壤

  公务员法第102条有这样的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这条规定就是为了不让“神仙下凡”。可在实际生活中,这条规定成了废纸条。

  当他们进入同领域的企业后,很难说他们不会动用之前的关系和资源,在某些关键时刻为企业谋求便利。有的领导干部在位时以权谋私,待离职后以各种形式兑现“回报”。

  与过去官员“一事一收贿”的腐败方式不同,在反腐力度加大的情况下,官员们从开始贪腐时就有了较强的“反侦察”意识,想尽办法规避党纪国法。这些期权变现有的是在官员退休后,以经商的名义来“洗钱”,通过办企业,将在职时约定的贿赂“洗白”,使之看起来合法化;有的则是在职时进行“权力投资”,等到退休或离职后,就来到自己曾为之谋利的企业,坐上之前约定好的交椅,拿取原来预约的“报酬”;还有的是利用剩余的政治资源,动用自己熟悉的行政关系网,为企业谋取利益,自己则放心地笑纳在职时不敢拿的贿赂款。

  当年,四川汉龙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汉被调查时就坦白,自己每介入一个新领域捞钱,公司高管名单中就会出现该领域的前官员:成都联交所原总裁、证监会期货部原副主任直至省里一些老领导“身边人”都被他网入其中。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态度和决心,让腐败分子在权力寻租中,感到前所未有的压力和风险。目前,我国针对领导干部离职的监督主要是离职审计,一旦审计合格,几乎可以“安全着陆”,确保今后高枕无忧。腐败分子既不甘心放弃权力寻租,又担心寻租中招致风险。所以,看似低风险的“期权交易”正好满足了他们的需求。

  随着日前反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大、权钱交易空间的日渐狭小,“期权腐败”作为一个腐败病毒的新变种,逐渐成为官员和行贿者之间心领神会的“潜规则”。这些官员在位的时候表面上恪守制度和法律,但私下早已和行贿者达成高度默契,约定等退休或辞职后再收钱,这对双方来说都是违法风险低、安全系数高。

  可以说,“期权腐败”作为一个腐败病毒的新变种,正成为官员和行贿者之间心领神会的“潜规则”。如果法律、制度和公众监督的目光,忽视了官员退休或辞职后的腐败新阵地,那么就可能有更多的官员选择“预约受贿”,在离职、退休后肆无忌惮地享受这特殊的“期权腐败”盛宴;会有越来越多的官员选择在位时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为他人牟取非法利益,但都分文不取,退休后再收取各方面的“回报”,任高职、住别墅、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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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策:扼住“期权腐败”的咽喉

  专家指出,“期权腐败”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和杀伤力。如果领导干部权力期权化成为一种潜规则,将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权威,降低政府效能。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但在现实中,退休官员受贿被抓案件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罕见的。从监督制度上来说,对辞职或退休官员的监督仍是一个空缺,少数官员即使退休后被查出有受贿行为,也是因为在职时的问题牵出,鲜有人去监督官员们退休后到底做了什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可以说,终身追责不是简单的事后追究,而是一把悬在官员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所以,这需要反腐工作以更制度化、更常态化的方式的来进行。反腐不仅仅在于反腐部门的事后追查,更在于以健全的制度与法律的“笼子”来规范官员们的施政行为、预防官员们的违规行为,从防止官员收钱转到规范施政行为与公务活动,最终建立科学、法治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

  法律职业相关规定或许可以提供一条解决途径。我国法官法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并且,法律更进一步要求法官一旦“下海”,就不得再代理原任职法院审理的案件。类似的地区回避和从业期限限制的规定也出现在检察官法和律师法中。

  此外,国外也有经验可循。美国为了防止“旋转门”行为不端,颁布了廉政法,规定新任和离职都需要进行财产申报,并接受舆论监督。许多政商钱权交易丑闻就是由媒体首先揭露出来的。有效的舆论监督在很大程度上阻止了“旋转门”可能带来的腐败。

  《中国纪检监察报》曾刊文指出:官员不是一般公民,什么时候可以辞职“下海”,辞职“下海”可以怎样、不可以怎样,是社会敏感且关注度高的问题。

  因此,在官员辞职“下海”问题上,绝不可放任自流、任性而为,尤其是对辞职“下海”欲进入企业任职的官员,必须严格规范管理。否则,在强力反腐的背景之下,一些别有用心的政府官员就有可能在任上累积“身份红利”,通过辞职“下海”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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