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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牺牲留下163万抚恤金 离别22年的生母露面要分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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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9 17:4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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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岁的小王生前是广水市一名消防队员,2015年因公牺牲后,遗有抚恤经费163.4万余元。小王父母离异,从小就与父亲生活成长。就在小王的父亲陆续领取此款时,22年未一起生活的生母突然现身:这笔抚恤经费她也应有份,且应分得其中一半。前妻出现索要抚恤经费[url=]老王[/url]现年54岁,他和前妻林某于1989年生育儿子小王。1993年,夫妻离婚,4岁的小王随老王生活。此后,老王和林某分别组建了新的家庭2011年,小王大学毕业后进入广水市公安消防大队服役。2015年8月21日,小王因公牺牲。3天后,广水市公安消防大队与老王签订因公牺牲抚恤经费的协议,约定支付各类抚恤经费共计163.4万余元。此后,广水市公安消防大队向老王先期支付了70万元。几天后,[url=]林某[/url]找到该消防大队,声称她是小王的生母,老王瞒着她独签这份协议,有失公平。生母还要求持牺牲证明书多次协商无果后,林某于2015年11月将老王告上法庭。后法院将小王的继母李某也追加为原告。今年1月26日,此案开庭。林某诉称,老王对她封锁儿子因公牺牲的消息,并隐瞒她是儿子生母的真相,独自与消防大队签订抚恤经费协议,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她请求法院判决她和老王各按50%分割这163.4万余元抚恤经费,另外要求持《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正本。为何要争这纸证书?林某称,这是儿子留给她的唯一精神寄托。而相关人员透露,该证明书日后可能会带来民政部门的相关福利。老王则称,离异后,林某对儿子既未探望,更未抚养,没有资格领取这笔抚恤经费和持有该证明书。一审判决双方都不满意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老王、林某、李某都是小王的法定继承人。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对儿子小王尽到主要抚养义务的老王再无其他亲生子女,因此应当适当多分,酌情认定老王应分得50%份额。林某及李某在小王生前都曾对其尽过抚养义务,各享有25%的份额。另外,法院认为《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是荣誉的象征,而并非民事权益,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故对该项请求不予处理。昨日,面对一审判决结果,老王对记者称,他不是很满意,是否上诉,还在考虑中。远在江苏南通的林某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儿子从小学到大学,她一直偷偷地到学校去看望并送钱送物。林某称,她对判决不服,但是否上诉要考虑经济状况后再作决定。(来源: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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