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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民李文俊反映交警四大队民警问题的调查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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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6 10:0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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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李文俊,男,31岁,摩托车驾驶人,投诉人。
    2、杨某,女,55岁,电动两轮车驾驶人,事故伤者。
    3、石某,女,61岁,两轮电动车乘坐人,事故中受伤。

    二、事故简要情况:
    2016年5月18日13时30分,李文俊驾驶随S10716两轮摩托车沿交通大道由随州往厉山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湖北海润制药有限公司门前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斜穿交通大道杨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后载石某)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杨某、石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三、事故处理情况:
    2016年6月7日,四大队经调查认定,下达了李文俊、杨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石某无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下达后,摩托车驾驶人李文俊对认定不服,向交警支队申请复核。6月17日,交警支队受理李文俊的事故认定复核申请。6月27日,交警支队下达了撤销原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6月30日,四大队重新下达了杨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文俊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石某无责任事故认定。

    四、相关情况说明:
   (一)关于未及时下达事故认定书问题。四大队在重新下达认定书后,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领取事故认定书,因为电话联系李文俊时,李文俊的电话未能接通,导致重新下达的认定书未能及时领取。7月20日,在李文俊的电话接通后,第一时间将认定书下达给了当事人李文俊,李文俊对下达的事故认定书无异议。同时,对暂扣的驾驶证予以了返还。

    (二)关于未及时归还其驾驶证问题。事故发生后,杨某、石某两名伤者在医院接受治疗,急需大量医疗费,而李文俊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6月1日,四大队按照《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已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没有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由该车辆的所有人、使用人按照相当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赔偿。”的规定,向李文俊下达了垫付医疗费通知书,通知其在交强险范围内为两名伤者垫付1万元医疗费,但李文俊一直未向两名伤者垫付治疗费。为了督促李文俊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为两名伤者垫付治疗费用,民警对其驾驶证进行了扣留。截止目前,两名伤者已用医疗费37000余元,均由伤者自己垫付。

   随州市交警支队四大队
   201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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