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969|回复: 0
收起左侧

小林至随县的宁西铁路支线,实行全封闭,严重影响老百姓生活,可以起诉吗?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7-2 15:4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随县论坛。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会员

×
小林至随县的宁西铁路支线,去年实行实行全封闭,严重影响老百姓生活,各乡镇成立了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因封闭对沿线老百姓出行、劳作等带来不便
    我便是受其害者之一,当时也找到镇政府,回答说,在协调解决,可是快一年了,也没有任何答复。
     请教坛中高人,老百姓该如何办,如果起诉,法院会受理吗?会有结果不?下面是起诉状,请各位指教。看行不行?


民 事 起 诉 状


原  告:×××
被  告:武汉铁路局
诉讼请求:
1.  判决被告在原告居住路段开通通行路口,被告可在通行路口采用开关门式栅栏进行半封闭,以方便原告通行。
2.  如被告不同意第一项请求,请判令被告从预留的通行路口处,修一条道路通往原告的山坡处,以方便原告到自家山坡劳作通行方便。
3.  如果被告不接受上述1.2两项中任何一项请求,请判令被告每年赔偿原告劳动成本增加损失费壹万元。
事实和理由:
1. 被告所属铁路宁西铁路支线即宁西铁路与汉丹铁路联络线,从原告住房背后的山坡中间穿过,自2004年建成通车以来,每天通行列车3-4趟。原告到自家山坡上劳作,都是从铁路上通过,通车12年来,原告所在路段没有发过任何影响被告列车通行事故。2015年,原告为减少铁路维护人员工作量,在铁路两侧加装防护网,对铁路进行全封闭管理,被告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自由通行的权利。
2. 被告在铁路建成通车12年后,加装防护隔离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的有关规定,在当初铁路规划设计时,并无这一设施,同时“铁路法”中也没有规定被告必须安装全封闭防护隔离网,可见被告的行为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没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规划审批的设施,属违章建筑。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四十条规定,铁路应设置人行过道。被告在加装防护隔离网时,理应根据农村实际情况需要,在村庄附近设置人行通道。纵观宁西铁路及其他主干道铁路,都没有实行全程全封闭隔离,只是在人口集中、易发生事故路段采取隔离措施,而通行车次每天仅有3-4趟的支线却要全程加装防护网实行隔离管理,说明被告只为自身利益着想,不管他人通行的行为,既无理也违法。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新建和改建铁路的其他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而根据《客货共线铁路路基工程施工技术指南》(TZ202-2008)、《铁路路基设计规范》(TB10001-2005),参照《铁路工程设计基本规范》,都没有明确规定“铁路路基两侧安装防护隔离网,对铁路进行全封闭管理”这一条。由此可见,被告的行为在施工技术标准要求上没有依据,在法律上也没有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5. 众所周知,农村生活做饭、取暖主要是靠自家山上的柴草,就算被告留有可供上下通行的道口,离原告通行处太远,且从原告从自家山坡到被告留的道口之间没有道路,要横穿几道山梁,杂木丛生,极难行走,原告从自家山坡上搬运杂木、柴草、管理山林(如果有人盗伐树木,因防护网隔离无法查看追究)等大大增加了人力搬运成本。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章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中”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得到法院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在安装防护隔离网时,既没有告知原告,更没有协商如何解决原告如何通行的问题,原告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许可依据,完全为了自身利益,而妨碍他人,给原告及家人生活、生产带来障碍,造成经济损失,被告违法事实确凿清楚,证据充分肯定,原告现依法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状,请求随县人民法院秉公依法立案审判。
此致!
                                    
                       具状人:×××
                                   年  月  日4.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入职
隐私保护
薪资透明
信息可靠
手机找工作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