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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三堵五闹”违法犯罪行为 维护社会稳定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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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30 15:3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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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三堵五闹”违法犯罪行为
维护社会稳定的通告
“三堵五闹”(即堵门、堵路、堵工地,闹访、闹丧、闹医、闹学校、闹机关)行为“以堵挟持”、“以闹取利”,挑战了国家法律威严,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败坏社会道德风尚,损害党和政府形象,令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为严厉打击“三堵五闹”违法行为,坚决刹住这股歪风邪气,确保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关机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信访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于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的有关规定以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构杨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第291条的有关规定处以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事处罚。
(一)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损毁办公设施、造成较大损失,或毁坏文件材料无法弥补的;无理取闹,推拉、纠缠、辱骂、围攻或者威胁、殴打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教师、医务人员等,造成一定后果的;围堵、封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交通堵塞或有其他恶劣情形的;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静坐、示威、喊口号或采取其他方式扰乱单位秩序,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影响恶劣的;占据办公室、实验室、医务室、教室、生产车间以及其它工作场所,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的;多次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不听劝阻的。
      (二)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制造混乱,造成恶劣影响的;阻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秩序,或者采取其他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较为严重后果的;在公共场所采取穿孝衣、摆花圈、打横幅、举标语、喊口号、散发传单、扬言自杀或其它方式,扰乱公共秩序,不听劝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违反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关管理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内滋事打闹,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安全的;非法拦截、扣留或者强登、扒乘交通工具,时间较长或者造成交通堵塞的;多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
      (四)擅自拦截堵塞公路、设置路障,阻碍交通通行且不听劝阻的。
(五)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对于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策划者、煽动者、操纵者、幕后指使者、直接参与者、借机敛财者或携带管制具及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参与“三堵三闹”的违法犯罪人员,依法从重处罚;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村(社区)干部的,依法从严从重打击的同时,移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作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三、广大人民群众要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破除以上访、堵闹胁迫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的错误观念,倡导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解决争端;绝不能以身试法,危害社会秩序,妨碍他人工作、学习、生活,坑害家庭和自己。
  四、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提供“三堵五闹”预警性情报信息,检举、揭发“三堵五闹”策划者、煽动者、操纵者、幕后指使者、直接参与者和借机敛财者。
对提供信息、检举揭发的单位和个人,政法部门将予以保护,并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提供信息、检举揭发电话为:区人民法院3262670,区人民检察院3312013,区公安分局3063012,区司法局3228728。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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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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