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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对网站办理备案工作的通知 | 尊敬的站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规定,凡互联网站接入开通30日内应当向其所在地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办理备案工作。
请各空间负责人务必在2013年2月9日前做好公安局备案,否则将对未备案的站点作关站处理。
填报备案资料需注意以下事项:
1、必须如实、准确地填报每一项申报内容;
2、具有二、三级域名的网站均需分别单独报备;
3、网站负责人和网站安全负责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必须准确提供;
4、附件必须按要求上传,个人网站上传个人身份证电子版;单位网站上传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电子版;
注:也可发备案资料(公司全称,单位地址,公司电话,法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网站安全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扫描件)于9日9:00前到我司帮您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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