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级学生 发表于 2012-12-10 18:39:20

关注湖北新随县校车安全《网友发现违法行为可举报》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 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第三十八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 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痞子蔡 发表于 2012-12-10 21:28:54

话是那么说,但问题不出在人家司机师傅的身上,而是校车本身!

无迪 发表于 2012-12-11 08:57:03

随县有校车么?楼主多心了,,,根本就没校车,,都是坐中巴上下学的

那些年那些事 发表于 2012-12-11 09:27:06

都是校車超載引出事情來的,有些校車,一個座位可以4,,5個小朋友.你說危險嗎 ?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关注湖北新随县校车安全《网友发现违法行为可举报》